陈律师带你复盘疑案(二)之李玉前杀妻碎尸疑案奇案

涵涵聊社会 2023-01-09 09:54:05

这是一起仍在审理过程中的疑案,奇案。嫌疑人李玉前在2001年,几经波折被以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过多方不停地申诉,21年后,也就是刚刚过去的2022年11月23日,贵州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此案又进行了开庭审理,虽然最终结果仍不明朗,但此案还是很值得一说的。陈律师将带大家一起分析一下,为啥此案被称为奇案?为啥又是疑案?从办案方看,从辩护方看,此案都有哪些成败得失?看官不要着急,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先把简要案情给大家汇报一下。时间先追溯到2001年,画面是触目惊心的,贵州六盘水一对母子被残忍杀害分尸后又被抛尸了,死者正是李玉前的妻子及3岁半的儿子。首先报案的是李玉前本人,他说自己的妻子和儿子在当天晚上失踪了,并向警方提供线索称,自己的婚外情人孟某红有作案动机和重大嫌疑。警方接案后,一顿操作猛如虎,反而把李玉前当做了犯罪嫌疑人,婚外情人孟某红是抛尸的共犯。

真相究竟是怎么样的?或许很难100%还原,关于事情的经过,其实主要流传有两个版本,首先我们说说2001年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版本,基本是一个情杀案。李玉前出生于1969年,案发时任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李玉前与妻子谢某明相识于校园,双方在1997年登记结婚。然而婚前,他曾与厂内女工孟某红保持两性关系,且持续到了婚后。据当时的法院调查说谢某明发现李玉前在外有女人后,夫妻关系恶化。同时谢某明也因此事与孟某红发生纠纷,孟某红也曾逼李离婚,与她结婚。法院称,2001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李玉前风尘仆仆回家后迎来的是妻子的不理不睬,冷漠的态度彻底击破了他的忍耐底线,平日的怨恨在此刻爆发,遂冲到床上将妻子杀死,因惧怕三岁半儿子的哭喊声又用毛巾捂死了自己的儿子。李玉前害怕事情败露,自己一个人也无法处理尸体,于是找来了孟某红,两人将尸体进行分尸后,放在编织袋里。由孟某红分两次用方形背篓将遗体运至高炉焚毁。几名目击者称一个女人背着方形物体进了炼铁女单身楼304室。这无疑直接指向了孟某红,这还只是其一,而后在李玉前家卧室提取到的两枚血指纹系孟某红所留,更是在很大程度上锤死了孟某红与这个案件不可分割的关系。

面对“确凿”的证据,2001年9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李玉前因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但同年11月,贵州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03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李玉前仍被认为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死缓。孟某红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该判决书,被告人李玉前在侦查阶段有9次有罪供述,其供述了杀害谢某明母子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孟某红在侦查阶段亦有7次有罪供述,其供述了和李玉前分尸并抛尸的基本事实。庭审中,李玉前坚称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的,孟某红才是真正的凶手。孟某红则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

贵州高院于2004年10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第二个版本是一直流传在法庭外的版本,也即是2022年11月23日庭审中有所提及的版本。当年炼铁厂的工人龚定军及妻子周慧认为李玉前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不在现场。他俩作证称:事发当晚,他们在李玉前家玩耍,中途,李玉前叫上了龚定军出去吃宵夜,随后,周慧先行回家,她离开时,谢某明正给孩子洗脚,准备上床睡觉,时间是晚上10点半。半小时后,龚定军去李玉前家接妻子时敲门无人应答,给李玉前家座机打电话无人接听。而此时的李玉前并没有和龚定军同行回家,他和其他两个朋友去了当地的水城客车站大光明旅社。从旅社的工作人员和其朋友的反馈来看,他是在次日凌晨的2时许离开的,有足够的人证证明李玉前的作案时间与其之前认罪的供词中所描述的情形完全不同。并且在作案证据上也存在很大缺失,比如那把“凶器”菜刀,没有缺口也提取不到血液组织,作案时间也不明。

就是这么一起案件,把李玉前判了死缓被关了21年,目前结果仍未可知。

此案的疑点特别多,陈律师和大家分析一下:1,主要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李玉前和孟某红的口供所谓互相印证,基本没有其他能证明李玉前杀人的直接的客观证据。2,李玉前的杀人动机不足,其妻子谢某明是同意离婚的,尤其是没有杀死自己亲生儿子的动机。3,孟某红被指控认定为重大嫌疑后,其推脱说李玉前是真凶,而自己仅为帮助抛尸的说辞由于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可信度是不高的。4,从现有报道情况来看,此案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手法,凶器,分尸方法,抛尸地点轨迹,等等都语焉不详,或过于模糊或对应不上,比如谢某明母子到底是被掐死、被捂死、还是刀斧致死,原判没有查清。被害人到底如何死亡,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李玉前在公安机关前四次供述称谢初明是自己用被子捂死的,后五次又供述称谢初明是被自己卡死。尤其是在3月30日、4月1日、4月2日三天内,李玉前供述的作案手段完全不同。辩护人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就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中的血迹证据进行鉴定,分析认为:该些血迹应为谢初明生前开放性伤口的活动性出血,即谢初明极有可能是大出血死亡。而无论是李玉前前五次供述的捂死还是后四次供述的掐死情节,都无法造成这样的大出血,这一关键细节完全否定了原判认定掐死再分尸的作案手法,也否定了李玉前是凶手。

称此为奇案,有三奇:1,被害人的父母十几年来一直在为“法院判定的凶手”喊冤;2,根据公开媒体后来获得的信息,该案凶手有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据,并有多人可以证明此事,不知何原因,当年对此证据并未侦查收集和采信;3,报案人被确定为了真凶,在现场采到了血指纹的孟某红,却成了帮助犯。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陈律师认为是当年侦察机关背负着命案必破的压力,在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心理作用下,在两名嫌疑人互相指控的背景下,采取从供到证的办案模式,才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尴尬局面。这就是陈律师一直说的侦查的方向,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侦查的结果,95%以上决定了案件最后的审判,所以,刑事案件的辩护最重要的阶段,在侦查阶段,越早介入,越有可能防止冤假错案,有多少案件家属不知道从哪听说的道理,说等案件批捕了再请律师,免得浪费钱。真是让人欲哭无泪,欲说还休。正是因为当年在侦查的开始阶段,李玉前的九次认罪笔录,孟某红的七次笔录,已经把这个案件固定的几乎不可更改。

从辩护方来说,陈律师认为这次时隔二十一年的开庭除了可以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节和证据与定罪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辩护外,还应该强烈要求法庭调取,全面调取当年李玉前没有作案时间的,不在现场的证据证言证词,必要的时候应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可以在辩护意见里让审判机关将目光着重放在或许是真凶的孟某红身上,从2001年的定罪版本来看,发现了孟某红的血指印,在其后的审判中,孟某红做了有罪供述的后续也没有称遇到了刑讯逼供的情形而且也进行了认罪,且如果真凶是李玉前,孟某红为何要一直潜逃,人间失踪长达十几年。就现有证据大胆猜测就算李玉前出轨,离婚也就可以,了没有理由杀妻杀子。而孟某红才是那个真正希望李玉前脱离自己的家庭的人,她的犯意明显更大一些。

如今,距案发已有21年,经过多次减刑,再有一个月,李玉前也将刑满出狱,而再审的也已经开庭,此案如何发展?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希望可以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不要让无辜的好人继续蒙冤,不要让凶手逍遥法外。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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