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诉讼程序中,原告在案件结束前能否从被告获取赔偿?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9-25 10:14:36

如果原告有经济困难,可以考虑申请中期付款。中期付款指因被告人可能被判须负法律责任向原告人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债项或其他款项(讼费除外)而预先(在案件终结前)缴付的款项。

通常,在原告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告很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他们可以申请中期付款以缓解在漫长的司法程序中的经济压力。

原告人可依赖下面的三项理由来提出中期付款申请:

·被告人已承认法律责任;

·原告人已取得答辩人败诉而损害赔偿有待评估的判决;或

·如诉讼进行审讯,则原告人会取得答辩人败诉须支付可观损害赔偿的判决。

申请中期付款时,原告必须在被告确认收到法庭令状后的任何时间提出,支持申请的证据应包括誓言声明,详细说明所涉及的损害赔偿、债务或其他款项的金额及申请理由,并附有相关的书面证据。

成功申请后,法庭可以根据认为公平的金额,命令被告进行一次性或分期的中期付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关于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暂定损害赔偿,这通常是针对可能在未来恶化的伤情提前作出的裁决。法庭会预先判定一笔假设原告不会出现进一步恶化的损害赔偿(称为暂定损害赔偿),如果原告的状况在未来恶化,他们可以再次申请进一步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明确提出暂定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被告提出和解提议,原告有21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并可以通过法庭传票申请确认该和解。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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