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乘坐地铁站上行自动扶梯时,及时搀扶住一位突然向后倒去的阿姨,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但巨大的冲击力导致男子自己摔倒受伤,去医院还自己付了4000多元医疗费。
区委宣传部想要给他颁发见义勇为证书时,阿姨却拒绝配合确认获救情况,男子心寒之下,将阿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这是发生在上海某地铁站里的一幕。
小勇为了能早点到公司处理工作,一大早就出门赶地铁了,心情愉悦的他踏上熟悉的上行扶梯。
谁知前方一位阿姨突然身形不稳向后倒,千钧一发之际,小勇急忙冲上前,张开双臂死死抱住往往后倒的阿姨。
在搀扶阿姨的过程中,巨大的冲击力让小勇连连后退好几个台阶。
他用尽全身力气,左腿顶住阿姨,右腿则小心翼翼地向后移动,试图找到一个着力点。
那一刻,小勇甚至做好了与阿姨一起摔下去的准备,所幸扶梯很快就到达顶端,阿姨总算安全落地。
但精疲力竭的小勇最终还是没能站稳,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这时周围乘客才反应过来,赶忙上前关切地问候,将他扶起,而获救的阿姨早已不知去向,连一句谢谢都没留下。
原本以为只是普通的跌倒,可没过多久,小勇就感到疼痛难忍,不得不去了医院。
医生检查发现他的左跟骨撕脱性骨折,需要固定并休息2周。
一番折腾下来,小勇请了3周病假,自掏腰包付了4000多元医疗费,还添置了一些康复器械。
消息传开后,区委宣传部决定授予小勇见义勇为的荣誉,可在找到当事阿姨进行事实确认时,阿姨却断然拒绝配合,还说:关我什么事。
小勇心都凉了半截,他觉得实在难以接受,明明是自己在紧要关头挺身相助,不顾自身安危救了她,到头来非但得不到一句感谢,连基本的配合都没有。
一怒之下,小勇将阿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小勇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他是否有权要求获救阿姨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见义勇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进行;
2、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
3、见义勇为时必须冒着个人安危的风险。
对照案情,小勇仅仅是一名普通乘客,本没有义务去搀扶那位阿姨,但他看到阿姨突然摔倒后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便挺身而出。
在搀扶过程中,小勇也随时面临与阿姨一同坠落的风险,但他仍然选择全力施救。
由此可见,小勇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区委授予荣誉并无不妥。
那么,小勇是否有权要求获救阿姨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益人没有过错,受害人可以请求其给予适当补偿。
对应到本案,小勇挺身而出使阿姨免于伤害,自己却不幸负伤,所以,他完全有权要求受益的阿姨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判定阿姨赔偿小勇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
写在最后
网友说:这才是正能量的事!对于不懂感恩,自私自利的人就应该让她承担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