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司 查大清律例载,因争闹擅将竹铳施放伤人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充军。又,竹铳向城市及有人居住施放误伤人者,按汤火伤人律减一等。
此案,道光九年,王尚选因携铳赴田防盗,经过已分家胞兄王尚品门前经过,王尚品之妻王辛氏生气其路过不予理睬,斥其无礼,该犯回骂,辛氏赶过来殴打,该犯顺手举起竹铳,声称施放,原希望王辛氏会害怕躲避,不想却并动火机,铳伤王辛氏胸膛等处。
适王尚品听见吵闹之声赶出来查看,铳内子弹飞开,误伤王尚品右手背等处,后两人所受之伤均康复。
该抚以例无放铳误伤胞兄治罪明文,惟火器伤人重于刀刃,将王尚选比照卑幼刃伤期亲尊长并非有心干犯例拟绞监候。
臣等查施放竹铳杀人例应以故意杀人论,自不应照汤火伤保辜。若系误伤,则例内本有照汤火伤减等明文。
至卑幼殴伤尊长拟绞之条,则专指刃伤而言,自不得于刃伤之外强为推广。
若谓凡人火器伤人之罪重于刃伤,而鸟枪、竹铳拒捕伤人各案,向止于军罪上加拒捕罪二等问拟,从无遽照刃伤拟绞之案。
查凡人火器伤人例应拟充军。卑幼误伤尊长,亦只可于凡军罪上加一等。
检查道光七年湖南省题张先名放铳误伤胞兄一案,八年四川省题陈大沅放铳误伤胞伯一案,俱系比照刃伤期亲尊长并非有心杀人例拟绞监候,均经臣部改照火器伤人军罪上,按服制递加四等,加发新疆,仍照奏定章程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加枷号三个月等因,先后题驳,更正在案。
此案王尚选火器误伤胞兄王尚品康复属同一例,自应同一办理。该抚将该犯拟绞刑,殊属错误。应令该抚另行妥拟具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