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工龄是否计入补偿金年限?|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30 10:00:57

【裁判要义】

劳动者从关联单位离职的文件载明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据此,劳动者主张体系内工作调动并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事实依据不足,其将上述两段工作年限计入补偿金计算年限的主张,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6日,葛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自2020年2月26日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当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基本工资2050元。

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A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葛某加班费的情况,并存在加班费差额。2021年7月26日,葛某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A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审理中,A公司认可收到该通知书。

葛某主张入职A公司前,自2016年12月就职于A公司的关联公司,后因体系内调动,葛某于2020年2月25日与A公司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葛某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A公司。葛某认为A公司应累计计算自2016年起算的关联公司的工龄。葛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为9168.62元。A公司认可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为葛某在A公司处的连续工作年限。

【诉讼请求】

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A公司支付葛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36.6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员工主张2019年入职用人单位之前,先后在用人单位和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也一并计算在内,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员工从关联公司离职的《离职申请表》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均载明“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据此,员工主张上述辞职仅是为了方便体系内工作调动,并非劳动者主动提出,事实依据不足,其将上述两段工作年限计入补偿金计算年限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245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存在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发生相应变化,且前单位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主张连续计算企业工龄。此情况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提示劳动者:如非因本人原因导致工作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切勿单方面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单位签署三方协议,确保前一家单位的企业工龄能够累计至新单位。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加有力地保障。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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