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八年(1929年),声名鹊起的民国“公知”胡适(1891年12月17日——1962年2月24日)却被国民党无情“封杀”,事件的原因是“约法之争”,也就是国民党关于“训政”的诠释,引发社会舆论的批判,而胡适因此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
要了解事件经过,就必须从孙中山的“训政”思想说起。
国民党在其军队占领北京(后改为北平)后,即宣告全国统一基本完成,国家将由此进入“训政时期”,国家政体及运作形式将遵循总理孙中山的“遗教”进行。
因此,要解读民国十七年(1928年)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制度,须首先了解孙中山对国家政体的基本理念与构想,尤其是他关于训政制度的阐述。
孙中山的“训政”思想孙中山的革命目标是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国,他对于政体的设计,是围绕着“三民主义”和“民主政治”的原则进行的。
孙中山意识到革命过程的艰苦性,很早就将整个革命分为互相衔接而各具特色的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每一阶段有各自的革命目标与方法,这就是“革命程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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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在其政治生涯中不断摸索总结,使“革命程序论”渐趋完善。
孙中山将三个时期的特点归纳为:“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同时还确定军法之治为三年时间,约法之治为六年时间。
民国九年(1920年)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总章》中更强调,“自革命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日,总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施政活动的主体不再是“军政府”,而是“一切军国庶政,悉由本党负完全责任”,而且要求“凡中华民国人民成年男女,皆有进本党之权利义务”。
民国十三年(1924年)国民党改组前后,孙中山的政治思想与主张有较大的变化,“革命程序论”则是他所坚持的。他拟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其全面阐述“革命程序论”的最重要文献。他提出“军政时期”的主要工作,是革命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的统一”;“训政时期”以县为自治单位,完成地方自治,使国民有行使直接民权的能力,同时进行经济建设;“宪政时期”主要为“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中央统治权侧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然后由全体国民“依宪法行全国大选”,民选政府成立,“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孙中山所以坚持“革命程序论”,因为他认为这是中国革命所不可替代的过程。“军政时期”和“宪政时期”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是革命的首要步骤,而后者正是革命的主要目的。
设置“训政时期”是孙中山“革命程序论”中的一个创新,他用较大精力来论证“训政时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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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说:若省略“训政时期”,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必将导致严重恶果:“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涤荡,新治未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由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民治不能实现,第二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由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
只有经过“训政时期”,才能真正保证“民主政治”的最终实现。
胡汉民的“训政”理论诠释民国十七年(1928年)后国民党“训政”制度的主要理论诠释者为胡汉民,他因长期在孙中山身边工作,熟悉其理论,是国民党的重要理论家之一。
国民党军队进占北京之时,胡汉民尚在国外游历,他闻讯即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6月初从巴黎致电国内,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训政大纲案》,积极推动“以党治国”和实施“训政”的建国方针。
胡汉民认为,北伐完成标志着国民党在全国统治的基本确立,正是依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结束“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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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训政大纲案》中,胡汉民提出了在当时的内外形势下推行“训政”的三条原则:(1)“以党求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宪政深厚之基”;(2)“本党重心,必求完固,党应担发动训政之全责,政府应担实行训政之全责”;(3)“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
这里,胡汉民将孙中山关于政体的多种构想结合在一起,提出国民党在未来的“训政时期”内治理国家的方针,即以国民党为政治领导核心,对全体国民实行“训政”,并以“五权分立”原则组织政府。
随后,胡汉民又完成了《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对“训政时期”的原则和制度作进一步说明。其主要内容为:国民党为民众夺得政权,应以政权保姆自任,训练国民管理政事的能力,并以政权付诸民众为归宿;“训政”期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是全国“训政”的发动和指导机关,国民政府的工作也要受其指导。
胡汉民的这套理论,及时解决了国民党在完成对北洋军阀的军事胜利,转向全国性执政时所急需提出的施政方针和政治制度等问题,它强调了国民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领导地位,既符合国民党统治的需要,又附缘于孙中山的建国思想,所以在国民党内受到普遍欢迎。胡汉民个人在国民党内的地位也因此而获巩固。有人评价说,在“训政制度”及各种规章的确立、五院制的形成等方面,胡汉民的作用“甚显著”。
国民党训政体制的确立胡汉民关于实行“训政制度”的设想,立即获得国民党内各派的赞同,也为他自己赢得了党内的地位,他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8月返回国内。
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声称:会议举行于“训政开始之际”,“军事既终,实施训政之一大责任,为本党所负荷,而无可旁贷”,宣布“训政”的开始。
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了胡汉民提案的《训政纲领》,作为在“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这一纲领,原本属于全体国民的政权,要由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或其中央执行委员会)来行使,治权虽托付给国民政府,却仍由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
《训政纲领》核心就是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控制国家的所有权力。
国民党既然公开声称:“在人民未经政治训练及未完全了解实行三民主义以前,唯有党能代表全国人民负建国之大任”,“以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领导国民,扶植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而使之发展,以入宪政之域,固至为明显”,其要大权独揽也就不足为怪了。不过,国民党却说成是一种“无可推卸”的责任。
依《训政纲领》的规定,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担负着对国民政府施行重大国务的“指导监督”责任,因而它是联系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之间的主要桥梁。
为保证政治会议充分发挥“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抉择权”的作用,国民党中央专门修改制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机关,对于中央委员会负其责任”。
政治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则须符合“为党服务十年以上、富有政治经验者”等条件,且不能超过当然委员的半数。
《训政纲领》的通过与五院制的国民政府建立,标志着“训政体制”的确立。此后,国民党又通过各种方式对该制度进行强化。
民国十八年(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一系列文件,确立“训政制度”的各方面细则,并规定“训政时期”为六年。
会上通过的《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除了几乎将《训政纲领》完整地照录,确保了国民党“以党治国”、“一党专政”的地位外,还增加了国民党“于必要时,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的权力。
民国十八年(1929年)6月,国民党召开三届二中全会通过《训政时期之规定案》,根据孙中山的“建国大纲”,训政时期规定为六年,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完成。
国民党一再声称,实行“训政制度”是奉行孙中山的“遗教”,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更通过了《根据总理教义编制过去一切党之法令规章以成一贯系统,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案》,似乎一切均是按孙中山思想在行事,给“训政制度”多披上一层“合法合理”的外衣。
胡适的反抗国民党以强力推行“以党治国”的“训政制度”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其中既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也有国民党内的反蒋政治派别和地方实力派。
民国十八年(1929年),胡适在《新月》上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指出中国社会严重缺乏人权,经常侵犯人权的并不是个人或团体,而是国民党党部与政府机关。
胡适要求尽快制定一部国家的宪法,至少是赶快制定一部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他认为孙中山在《建国大纲》里放弃“约法”,只讲“训政”是重大遗漏,而现今国民党无限期地延长“训政”时间,又不用“约法”约束自己的政治行为,更是一个重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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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针对国民党无所不在,党权高于一切的现实说,“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
他明确提出,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不久,胡适又发表了《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知难行亦不易》等文章,强烈呼吁制定宪法或约法,他强调制定宪法是“训政”的基础,“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我们深信只有实行宪政的政府才配训政”。
胡适的言论反映了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立场,在舆论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罗隆基、梁实秋等著文响应他的呼吁,有人在不同场合下支持胡适。胡适便将他与朋友相关的文章编成《人权论集》单独出版,并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这样的言论,在国民党极度自我膨胀与“神化”孙中山的年代,是无法被接受的。
国民党用强权压制人权问题的讨论,以“肆行反动”的罪名,查禁了一期《新月》及《人权论集》。由于胡适的上述言论,实质上已经遭到国民党的“封杀”。
胡适人权与约法问题的讨论虽被压制下去,但其对国民党“党治”与“训政”理论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约法之争国民党内也有人从不同的立场出发,要求“民主”与“法治”。党内元老蔡元培曾致信胡适,称赞其论点“振聋发聩,不胜佩服”。而一些在党内权利分配中失势的政治派别,更注意利用民间的舆论来反对蒋介石等当权派。
中原大战期间,阎锡山、冯玉祥、桂系等地方实力派与改组派、西山会议派等联合反蒋成立扩大会议,“约法”问题是他们的一件重要武器。扩大会议指出,在孙中山的理论中,有在“训政时期”制定约法,以确定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限制政府对人民权利干涉程度的内容。而蒋介石借“党治”之名行独裁之实,“号称训政,于今三年,而约法一字亦未颁布”。
扩大会议专门成立“约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约法以作为“宪法未颁布前的根本大法”,并向全国征询意见。
民国十九年(1930年)10月27日,扩大会议在失败前匆匆于太原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草案》。草案规定,人民有人身、财产、居住、集会、结社、言论等“私权”,有选举、罢官、创制、复决等“公权”,应该受到保障。在当时的条件下,反蒋派的这部约法根本无法实行,然而在争取人心与舆论方面,其作用却不可低估。有报纸评论说,这部约法“比较任何国家现行宪法为周密”。
蒋介石在取得中原大战的胜利后,也感觉到有稍变统治方法,消弥社会与党内反对派反对声浪的必要性,因而他从前线致电国民党中央,提议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实际上是把胡适等人及扩大会议的口号接了过去。
不料,蒋介石的主张遭到党内另一实权人物胡汉民的坚决反对,演成“约法之争”,以蒋介石强行软禁胡汉民而收场。
国民会议开幕礼
国民会议仍按照蒋介石的规划如期召开。
召开国民会议是孙中山晚年为当时政治斗争需要所倡导,主张由社会各阶层、各职业团体椎举代表参加,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国民党此时接过它,主要目的在于将国民党的“党意”变成“民意”。
为了将国民会议纳入既有轨道,国民党制定、公布了《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国民会议组织法》等一些法规,定出各地各团体应选代表的比例与数额,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选举管理机构。
根据《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的规定,应从各省市、蒙古、西藏及海外华侨中选出国民会议代表计520名,上述代表又必须兼具农会、工会、商会、实业团体、教育会、大学、自由职业团体或国民党的身份。
选举法中虽将国民党与其他各职业团体并立,但最后选出并出席的447位代表中,绝大多数是国民党人,再加上《国民会议组织法》规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国民政府各部会部长及委员长等有资格出席、列席国民会议,这类代表计有110余名,国民党从代表人数上完全控制了国民会议。
5月5日,国民会议在中央大学新建的礼堂开幕,在完成其主要议程,即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后,于17日闭幕。
依国民党方面的解释,《训政时期约法》是“政府与民间的一种公约,不啻为党治、法治间过渡之工具”,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
《训政时期约法》共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8章89条。
国民会议是国民党在巨大的内外压力下临时变通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