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18 14:29:36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数量和面积长期在高位徘徊,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数量也大幅上升。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及审理要点,梳理分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1.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此后签订的补偿协议履行义务,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合法有效的补偿协议约定,系其依法应履行的行政合同义务。被征收人以其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依法受理。经依法审理后,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案情作出裁判。

2.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等以房屋所有权人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为由,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种情形下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搬迁行为,不属于民事主体的自力救济行为,应属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被征收人单独就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的,能否受理?

答: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当事人在起诉征收决定中可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及其程序提出异议。当事人单独就征收补偿方案内容,以及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前期公布及征求意见的行为不服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就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征补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决定是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与征收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一般也只有被征收人系适格原告;但抵押权人能够证明其与被诉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方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被征收人明确拒绝起诉的,抵押权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5.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根据《征补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当事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实施的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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