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坏账损失导致当期所得税为负数,如何进行处理?

彭怀闻 2024-02-18 03:13:16
因坏账损失导致当期所得税为负数,如何进行处理?

假设公司本年利润500万,当年坏账损失1000万,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500万,当期所得税费用为-500×25%=-125万,递延所得税费用为1000×25%=250万,所得税费用=当期+递延=-125+250=125万,体现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就是125万,请问当期所得税费用如何进行处理?负的当期所得税是否能够在汇算清缴时进行退税?是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为-125万,然后在资产负债表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吗?

解答:

按照提问所诉:“公司本年利润500万,当年坏账损失1000万,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500万”——可以推断出企业坏账损失的1000万元是在以前年度有计提“坏账准备”,所以才会出现本年利润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500万元的情形。

1.提问所述的“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是错误的。当期所得税费用=500万元×25%=125万,是用纳税调整前的“当年利润”来计算,而不是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

单独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万元

2.对于坏账损失冲销的“坏账准备”,在以前年度计提时,虽然会计核算已经计入当年的会计利润,但是不得税前扣除,在计提当年没有实际发生损失的话就会做纳税调整,会计核算就会在纳税调增的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25%=250万元。在实际发生损失的年度,就需要冲减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抵减应交税金。但是,当年度实际可以抵减的税金只有125万元,对于实际无法抵减的,应计入“所得税费用”。

单独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万元(实际抵减税金)

所得税费用 125万元(当年无法抵减的税金)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当然,实务中的会计核算是把上述两个独立额会计分录合并在一起的,因此,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因此,会计核算在不考虑“亏损税前弥补”的情形下,是不会出现的“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余额125万元。对于能不能在当年汇算清缴时退税呢?——不能。

原因如下:(1)汇算清缴时,能退的企业所得税,必须是当年度实际预缴的,当年没有实际预缴的,不能退税;(2)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实际上为“税前可弥补亏损额”,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进行税前弥补。

3.对于“税前可弥补亏损额”,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预计可以税前弥补的,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

假设税前可弥补亏损额在未来年度可以税法规定的年度弥补亏损,可以抵减税金,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定税率也不变,递延所得税资产=500万元×25%=125万元。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125万元

所以,最后应该是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而不是“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如果把上述推理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分录全部合并,会计分录就会变成:

借:所得税费用 1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元

说明:

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最好是分步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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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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