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一词,顾名思义是指政治审查。众所周知,根据我国现有的政策内,参军、入党、考军校、考公都会有严格的政审环节,政审不合格者,就不会被用人单位录取。而在我国古代也存在着类似于政审的环节,此制自科举考试诞生以来就开始了,随着朝代更迭日趋完善,下面就来说说古代的那些个“政审”制度。
历代科举禁限禁例总论
自科举考试诞生的初期就有对考试资格的限定,这些科举禁限部分规定是有其合理性存在的,而有些是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和社会偏见。总体来看,一般针对五类人的本身及其家庭:
一、各类罪犯及其亲属,特别是对犯“十恶”之人及其出身于这种家庭的人,是严禁其参加科举考试的,此是历代通制,没有商榷余地。所谓“十恶”,根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为: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在古典王朝看来都是严重破坏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行为。二、犯有盗窃等刑事案件的人不能参加科举。三、残疾人、僧人、道士不能参加科举。四、从事工商业的人不能参与考试。古代封建统治者以农为本,视工匠为贱民,以商业为末业。故工匠、经商者及工商家庭出身的人也被科举考试拒之门外。五、奴隶。由于奴隶社会地位低下,故不允许其参加科举考试,哪怕是从良也不行。
宋、辽、金、元具体禁限
我国科举制度发轫于隋唐,于宋代走向繁荣,宋代取士态度极其开放,不论官员、平民,任何人都可以应举,其科举禁限大致也与隋唐相似,“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也不能有“笃废疾者”。各地推选的应举之人,必须仔细审查资格,如果是“乡里所推”,必须十人为一保,结保状,如果有1人有上述缺行,则采取连坐,10人不得应考。而“诸州长吏举送”,也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应举之人没有触犯上述禁限,才得以被保送参加科举。
而与宋代同时期的辽、金也有其禁限,这两个少数民族王朝的禁限既有对前代典章制度的继承,也有着自己的特色。如辽代,就明令“医卜、屠贩、奴隶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举进士”,又“禁商贾之家应进士举”。
根据《辽史》来看,像犯“十恶”或刑事案件的人员或者家庭不得参加科举,固然是不可动摇的禁令;屠贩、奴隶、商人不能参加科举明显是出于歧视打压,总而言之,都是在封建王朝看来社会地位地下或为社会所不容的人。
而医生和占卜者不能参加科举的根源则是因为他们在辽国社会中的地位比较特殊。就医生而言,辽代崇医风尚很强,为了能让医务工作者专心研究医术,就禁止他们参加科举考试。优秀的医生确实也能凭借高超的医术得以授官,连父母都可以获得官身,如辽兴宗时期,“医者邓廷桢治详稳萧留名疾验,赠其父母官以奖之”。但这也只是针对顶尖医者,还是堵塞了广大医者的上升渠道,属于好心办坏事。
在我国古代,占卜者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与医者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辽史》以医卜并称,也和医生一样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医以济沃札,卜以决犹豫,皆有补于国,有惠于民”。
金代的科举禁限也继承了传统,上来就是“今制,犯十恶奸盗者不得应试,亦六德六行之遗意也”,还有“乐人不得举进士”。在金国泰和元年(1201年)之前,由奴隶为良者还能参加科举考试,但在泰和元年(1201年)之后,收紧了“禁限”,剥夺了他们科举考试的权力,“其子孙则许之”。
元朝仍有“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对占卜以及医者参加科举持开放态度,“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并让当地官府仔细考察审核,“推选年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参加科举,为了保证没有禁限人员参与,照旧要“结罪保举”。
明、清:科举禁限及其措施集大成者
明代洪武年间定:“其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并不许应试”。罢闲之官,也就是因事被罢免的官吏,因事被罢免,说明其本身已经不适合当官,自然不能参加科考;“倡优之家”属于“贱民”一类,“隶卒之徒”属于衙门里的低级差役,因二者社会地位低下,故而不准其参加科举;而不让“居父母之葬者”考试,则是为了维护孝道出发,为父母守葬的27个月期间所做的一切应该以哀思父母为中心,自然不能参加竞取功名为的科举考试。
当然,朱元璋还规定了“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很显然朱元璋不愿意那些被官场污染的吏员进入官员队伍。
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一日,明廷颁布《科举诏》,其报考程序非常严谨,报考科举的考生必须向州或县衙提供三种材料:一、自身籍贯和年甲。二、父、祖、曾祖三代出身。三、本县“乡里举保”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上述材料经过州或县衙门确实属实后,再由其申报到行省,考生方能获得考试资格。
按理说,“乡里保举”想让更有利于反映考生的真实情况,但在操作层面上,究竟是考生自行邀请所在乡里举保,还是里长负责举报。所以,就带来了操作上的紊乱,给保者和举保者留下了作弊的空间。所以洪武十七年(1384年),明廷又颁布了《科举成式》,考生“皆由有司保举,性质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很显然就取消了“乡里举保”这一环节,与元代大致相同,但显然更加细致。
而清朝在继承明朝禁限的时候,又更上一层楼,对应试者的要求也极其严格,“考试之功令至严,凡倡优隶卒之子弟及有刑伤过犯者,皆不得预”。比如在“为士子进身之始”的童生环节,从清廷所定的童试章程涉及考生应试资格及报名手续上可见一斑:童生报名时,须要“邻里甘结”,“身家无刑丧替冒各项违碍,方准收试”;报名时,要以5人为一结互相纠察,并指认廪生(府州县学生员名目之一,因享受政府所发之廪食而得称)一人保结,如果整出了替考这样的行为,“五人连坐,廪生黜革”;如果有“倡优隶卒之家,及曾经犯罪问革变易姓名等弊,访出严行究革”;如果有冒名顶替,代为书写考卷的,“倍加严察重治”。
在考试资格上,清朝与历代一样,也要求“身家清白”。应试者本人和其家庭都容不得任何污点,总的来说,有两大点:
一、本人一定要清白,没有任何触犯朝廷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污点,这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自不必说。清廷还明确规定,一旦触犯法条,其子孙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如道光四年(1824年),针对有承种蒙古田地抗延纳粮之事,清廷特别规定,有因拖欠粮租身背官司的,其本人和子孙一律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清完拖欠粮租的才能应考:“嗣后凡承种蒙古地亩,如有拖欠粮租,在官告追未结者,本人及子孙不准应试。每届考试之年,责成各地方官豫期详明顺天学政,并直隶总督衙门查核,俟粮租完清后,仍准照旧赴考。”
还有清代教案频发,为了压制邪教,对“习教犯案者”罪行较重之人,也禁止其本人及子孙三代参加童试,连童试都不能参加,就等于断了科举之路,“查明子孙实未入教,以本犯之子为始,三辈后所生子孙,始准考试,仍先呈明地方官,取结咨部察覈”。
二、三、四代无贱民、贱役。应试者三代中如果有贱民(乐户、丐户等)身份,或充贱役,如粮差等,子孙均不得应试。在清初定例甚严,本是贱民、贱役本人以及子孙永远不得应举。但雍正帝废除贱籍制度后,情况终于有所变化,乾隆年间出台贱户的应试条例,允许脱去贱籍者四代以下子孙清白者参加科举:“凡开豁为良之乐籍、堕民、丐户,及已经改业之蛋户、九姓渔户人等,耕读工商,听其自便。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必其本族亲支均系清白自守者,方准应试。”再如“民人曾充军牢”者,要求四世以后清白者才能参加科举考试,“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
清承明制,同样重视守孝,所以沿用明朝惯例,凡遇父母或者祖父母之丧,守孝27个月不能参加科举。有隐匿不报或守丧期未满参加考试的,为科场所严禁。一旦违反查出,处罚也是相当严重,“匿丧考试,事干不孝,与寻常缘事斥革,罪在杖一百以内者不同。所有匿丧取进之人,斥革后不准考试”。
部分封建王朝对参军入伍也有资格限定比如西汉,禁军身系皇帝安全,所以在用人上有一定要求,禁军体系中的羽林“为天军”,“期门掌执兵送从”。所以,西汉对羽林、期门的选拔上会优先选取西北天水、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六郡的擅长骑射、勇武质朴的良家子(有一定资产,不从事商贾等贱业,对父孝顺,家庭和睦者)充当,“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
在唐朝,对于天子的亲卫、勋卫(唐之三卫:亲卫、勋卫、翊卫)“皆以品官子弟为之,汉之期门、羽林,亦宿卫也,而以良家子弟为之。此其所以同也”。而外府府兵在拣点时,也要以资产、材力、丁口三项为标准而定,所谓“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就看看唐初官兵的自备武器,可见能选上府兵有不少殷实之家哦。
明初对皇帝的侍卫部队选拔也极其严格,像锦衣卫中的校尉、力士在洪武时期选拔标准就很高,“佥民间丁壮无疾病过犯者为之”,如在服役期间查出不符合标准,则会被清除出队伍,“凡随驾校尉尝犯罪有杖瘢者,悉放为民”。
这一规定随着《大明律》的不断修订,被推演到说有宿卫人员,“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
综上所述,自科举制度诞生以来,类似于政审环节限定考试资格的科举禁限,整个过程也十分的严格,取士条件也相当苛刻的,尤其是某些朝代还需要担保,人缘不好还不能参加考试了么!对社交能力不好的人简直是灾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