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由党委编制部门采取实名制管理,所有在编人员都需要在编办完成编制入册登记,一人一编完成对应。
不过,随着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体制内也存在有例外,有两种常见的情况属于“占编不入编”,即便个人有编制,但是在编办是查询不到个人编制登记信息的。
一、编制的有关概念。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我国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等都要按照按照条例执行。也即是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分别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目前,我国的机构编制总量是固定的,尤其是行政编制数量,通过历次机构改革一直在压减。目的主要是为了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
同时,为了严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防止吃空饷等违规行为,编制部门要求对每个体制内的在编人员进行登记入账,确保与编办审批的编制相对应。一般一个单位有两本一样的编制册,其中一本要存放在编办。
不过,因为机构改革和编制特殊性,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各有一种情况,编制只到岗位不到人,说白了编制是单位的,不是个人的,所以编办是查询不到个人编制信息的。
二、行政编制中的特殊情况——消防员。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原属武警序列的消防部队、森林部队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退出现役、整建制转隶划归应急部门管理,组建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原来的官兵相当于集体转业安置到地方成为了地方工作人员,分别是消防指挥员和消防员。
消防指挥员即为原来的武警军官,使用行政编制,属于国家公务员。消防员即为武警战士,虽然纳入编制管理,但是其个人没有编制。
官方说法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确定的行政编制总规模内,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编制不具体到个人。说白了就是:消防员的数量由编办核定,却是“定岗不定人”,编制属于岗位,而非个人。
消防员“占编不入编”,既不属于公务员,也没有行政编制。同时,消防员是“编随岗走”,离开所在的岗位,就不再保留消防员身份。
所以,消防员的招录考试不是通过省考和国考完成的,而是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招录。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的,安排退出。其中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工作满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达到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
三、事业编制中的特殊情况——编制备案制。
我国的公立医院和公立高校都是事业单位,而且医院和高校都是公益二类差供事业单位,其中的在编人员属于事业编干部身份。
不过,医院和高校属于专业技术领域相对较强的单位,也是专家人才高度集聚的地方。但是受制于机构编制总量的控制,公立医院和高校不可能一直引进和扩充占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数量,所以不少地方为了摆脱编制总量的束缚,探索了备案制管理,方便医院和高校引进人才,激发人才的工作主动性。
编制备案制,是一种标准的叫法,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地方将其称之为员额制,指的是编制报备员额管理。公立高校、医院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确定编制使用数额,报编办备案。
编制备案制的单位只定岗、不定人,岗位使用事业编制,但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没有事业编制,因为不能在编办登记。说白了,经过备案的编制属于岗位不属于个人,人走岗在编留。也就是说,人员辞职了,编制就需要还给单位,个人是带不走的。
但是,备案制人员和在编人员的招聘方式是一样的,都需要通过事业单位考试进行公开招聘。另外,其工资福利和人员经费等各方面的经费均纳入到财政预算保障,与单位的财政供养来源方式一致,属于财政供养人员。
同时,备案制人员一般在单位中层以下岗位提拔晋升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当然也可以走职称的路线,初级、中级、副高、正高逐级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