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有不少人的实际年龄和档案年龄是不符的。尤以60后和70后出生的人居多,给人事档案管理造成了很多麻烦,这就需要按照现行政策给予组织认定,从而严肃、严谨、严格的执行档案政策。
当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不同时,以档案年龄为准,也就是以个人档案中“最先最早记录个人出生时间的材料”为准,并不是根据个人的实际出生年月。
为什么会有档案年龄和实际年龄说法?实际年龄,也就是个人出生时,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年月日,当然现在有了出生证明,相较户口本更早一些。一般情况下,个人户口本上的出生时间,会伴随个人的身份证、学籍、学历等任何需要填写出生时间材料的终生。
档案年龄,指的是在个人档案材料中最早记载的个人出生日期,这个日期通常出现在第一份记载年龄的材料中,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入学入伍登记等。
众所周知,六七十年代是没有电脑的,农村地区和城市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由自己申报出生日期,而不少人喜欢过农历,因此在登记时会存在阴历阳历日期混淆,日期记错误报、工作人员纰漏错填,导致个人出生年月被动错误。
同时,有的家庭为了孩子能够早入学、早入团、早当兵、早上班、早提干等私人原因,故意修改实际年龄,导致个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出现各种前后矛盾。
因此,为了防止个人为了某种目的改变自己的实际年龄,造成弄虚作假的不公平行为,就需要对个人的档案进行全面合情合规合理的认定。
档案年龄认定的相关政策依据。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的认定,国家专门发布过相关文件予以明确。目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落实干部职工档案年龄认定时,基本都会遵循的规定。
一是,《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的:“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是,《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以几个具体事例进行佐证说明。1.某干部档案中,最早的材料为入团志愿书,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72年4月,但户口本登记时间为1974年4月,且当兵入伍后所有材料均填写为1974年4月。
此类情况,根据档案年龄认定规定,当干部档案中只有入团材料填大年龄(不包括后期涂改),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后期入党、入伍等其他材料均按照实际年龄填写一致;2.能够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真实有效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证明。可以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核实情况,认定干部的实际年龄为1974年4月。
2.假如某干部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62年4月,档案中有的显示为1961年4月,也有部分显示为1963年7月,户口本上登记为1962年4月。
档案中最早最先的材料为个人手写的《入团申请书》,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1年4月,那么退休时间就会以1961年4月为准。
3.假如某干部的实际出生年月为1962年7月,但是个人档案中的最早的高中学籍表,以及后期入党志愿书、身份证等出生日期为1964年6月。
那么,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日期就是1964年6月,并不以实际情况为准。
档案年龄认定秉持的总体原则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而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最先最早、全面取证。
从一开始
国家应以身份证为准。
用户10xxx84
应该以档案年龄为主,档案中第一次年龄,达到要求,就可以工作,包括参军,入职等。这是第一波年龄红利,吃到了。那以档案年龄,到退休就退休,不管参加工作年龄是不是真。你如果第一波红利吃到了,又说身份证年龄小,要按身份证年龄退休,等于多拿钱,那不是又吃第二波红利?那有那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