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先例与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并不同。
它的意思很清楚,那就是在司法领域的第一案,第一次判定某个罪名,适用某个条款,甚至是形成了某个司法处置先例。
比如第一个无罪案件,第一个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案件,第一个法定不起诉的案件,第一个证人出庭的案件。
这些个第一案几乎都没有人知道,更不要说成为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了,虽然这些第一案很不容易,也创造了某种司法先例。只有一种司法先例经常会被报道,那就是某个罪名的第一案,只不过往往有很多地方会声称自己是第一案,我们有时候也不容易分辨。
其实对于罪名的第一案我们并不是特别的在意,我们真正在意的哪些个第一案反倒是不好找。
这里边有很多原因,也可能这些司法先例比较早,但是还没有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制度,因此缺少了记载性机制。同时,当时的媒体传播较慢,即使报道了也传播不起来。
但其实更实质的原因是,那些真正具有开创性价值的第一案,往往与当时形成的司法惯例不一致,司法机关往往有顾虑,害怕扩展出去出麻烦。
因此,往往形成了只做不说的习惯。
越是知道自己可能司法先例,越是不敢公开报道,不是不想要成绩,而是害怕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害怕被上级否定了,不仅当不了成绩,反而成为一种巨大的风险。
这种一旦把握不准,就可能成为方向性的、全局性的问题。
这个责任就不是承办人这个层面所能够解决的问题,板子就可能要达到中间层或者管理层上来。
办案子的人可能都知道,在碰到一些疑难复杂局面的情况下,就喜欢找先例。
也就是我们自己没有办过,但如果有些人办过类似的案件,然后我们也可以按照类似的方案办,这样即使错了我们也有理由辩解。
不是我们擅自做主,而确实是参考了其他人的先例才作出类似的决定。
这样责任就能够被分担打扮,而且也表明了自己的谨慎态度。
但刚才的分析我们都知道了,对于那些真正的司法先例,办案单位是不愿意报道出来的。
即使有我也找不到,因此这将成为一种不公开的资料。
这样以来,如果这个案子恰好是第二个案件,那么你是很难找到第一个案件的。
因为第一个案件不敢说。
除非你这个案件其实都是第10个,甚至是第100个案件,这样之前的案件才有可能有个别人给公开出来,你才有可能找到那个早期案例。
因此,从第1个案件到第10个案件,其实是非常难的。
因为每个人都敢说,第一个不敢说。第二个查不到第一个,以为自己是第一个也敢说。以后的案件也是以此类推。
每一次都像创造先例一样进行极大的心理建设,才能做出来。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想见,司法先例的所谓的开创作用就会被大打折扣。失去了引领性和示范性,导致司法理念更新缓慢。
本来司法理念都是因为局部地区提出,然后逐渐的向四周扩散。
这个扩散的前提是大家知道有一件什么案件,别人是怎么办的,然后我们也可以这么办。
当然这些都是通过具体的个案体现出来的。
现在大家都害怕当出头鸟,都知道出头的椽子先烂。
所以,谁也不想出头。
你请示案件的时候,上级老喜欢让你查查有没有先例。
但由于先例许多都不公开,所以你根本找不到。
如果找不到所谓的先例,就会放弃按照新理念办案,那么司法理念必然就会裹足不前。
这就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别人不公开,你找不到,你找不到就假设之前没有先例。
而之前没有先例,我们就尽量不要打头炮。
别人不做先例,我们也不做先例。
我们最好还是跟着跑,而不要领跑。
如果别人没办过,我们最好还是要慎重,也就是说除非特别有理由和依据,否则我们自己的案子也要暂缓。
逐渐的,我们会形成一种思维习惯,那就是放弃先例。
放弃先例虽然也算是放弃了一种创新的机会或者说是创新红利。
创新红利的放弃不仅是对司法成绩的一种埋没。
最重要的是埋没了一种更加优越和领先的司法理念。
让新理念的传播减速了。
新理念不仅不能随着立法迅速蔓延开来成风,而且会让新的立法的落实被减速。
有些条款其实立法早就有了,但司法就是跟不上来,因为没人敢承认自己是先例,没人想推广自己的先例。
我觉得一定要找到先例才能办的司法习惯应该改一改。
能找到先例固然是好的,找不到先例自己创造先例岂不更好。
而且应该珍惜自己在司法领域的开拓性机会。
从整个司法体制来讲,也应该鼓励这种前沿性的、开拓性的探索。
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之外,我建议应该设置司法先例这种制度性的机制。
即使这个司法先例当时还不成熟,但只要是司法程序的尝试者、司法机制的创造者就应该被铭记和推广。
对司法先例的尊重既是对司法创造性的尊重,也是司法勇气的尊重。
司法先例的创造者其实就是司法的开拓者。
对司法创造者的尊重就是在尊重司法进步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