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摆渡车的治罪与治理问题

刘哲说法 2024-11-16 17:06:59

我们习惯于将危险驾驶与醉驾划等号,其实不然。

在2015年之后,危险驾驶已经增加到四种形式,醉驾只是其中之一,还有一种形式是严重超载。有人已经想起来了,新闻媒体上偶尔也会报道校车超载的案件,至于其他形式的超载很少确实很少。

事实上,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近在工地摆渡车上就开始适用了这个条款进行刑事追诉处理。

那么什么是工地摆渡车?

这并不是一个规范意义上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往返于工地和建筑工人居住区的运输形式。

运输建筑工人的并不是什么大巴或公交车一样的专用起来,往往就是面包车改装而成的,有的面包车就是专门用来拉人,有的是客货两用的封闭货车。总之就是在面包车的后部清空,然后放在两三条长凳或者沙发墩子一类,只要能坐人。

这样的车额定乘员都不多,往往不是5人就是6人,但真正乘坐的人,往往是10人,10多人,乃至20人不等。

根据2015年11月20日公安部发布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形式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则可以立案侦查。

实践中,已经有工地摆渡车被起诉判刑的案例。

这种严重超载的摆渡车确实挺危险,一旦发生追尾,面包车的后开门就容易被撞开,坐在长凳上的乘客很容易被甩下来,实践中已经有发生事故致多人轻伤的案例出现。

因此这个严重超载确实与醉驾的危险具有相当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如何进行治罪,有些问题还是值得研究:

1.工地摆渡车拉人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旅客运输?

根据交通运输部2023年11月10日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其中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其中有观点认为,这种摆渡车运输类似于包车客运,也就是把这个车包了专门用来拉工友上工。

从事摆渡车这个活的往往是与工头认识,关系好,本身也在工地打工,可能平时还拉东西,也不光是拉人。

重点是上工、下工的时间从居住区和工地之间来回拉人。有的时候是统一结算,有的时候谁坐谁给10块钱。

还有的时候,也有帮工头去街面上招散工回来,这种往往是工头给钱,坐车的不给钱。

还有的时候,只是偶然拉一回,也不要钱。

那么这些算不算刑法意义上的旅客运输?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和我们一般人对旅客运输的理解,这个行为即使不是规范化合同约定的,也应该长期的、日常性的行为,不是偶然一次的行为,应该是具有营利性的商业行为,而不是免费的大顺风车帮忙。

因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谓的旅客运输,应该是一种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否则一帮朋友和同事坐在车上,也不交车费,怎么好叫做旅客呢?

也是因为这种大顺风车,白坐车的行为不太可能长期持续,再加上,司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如果无利可图,因此没有纳入刑法评价的必要。

因此,那种完全不收费,偶然拉一次的行为,虽然达到严重超载的标准,但由于不太符合旅客运输的规定,因此进行刑事处罚的必要。

对于收费的理解可以进行适当变通,无论是向乘客直接收费还是向工头直接收费,无论收的是车费,还是好处费和中介费,这些收费必然都涵盖了运输的费用,因此属于有偿运输,此时有了刑事规制的必要和可能。

但工地摆渡车是否就属于包车或者是班车形式,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旅客运输,并非理所当然毫无争议,还是有必要从法律的理解适用层面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2.如何分层次进行处理?

如果认定对于有偿收费的工地摆渡车的行为有刑事处罚的必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旅客运输,但也应该注意分层次处理。因为这里边毕竟有一个解决建筑工人上工难的问题,而且收费普遍不高,乘坐车辆也全凭自愿。

应该在维护交通安全与保障民生方面适当寻找一些平衡点。对此,提出一些分层处理的建议:

可以考虑次数、超载人数、超速等违章情况以及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因素予以考虑。

一是3次以上,并伴随超速、闯红灯、无证驾驶、酒驾等严重违章情况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因素可以予以起诉。

二是10次以上,即使没有违章和事故也可以考虑起诉。

三是3-10次,没有违章和事故发生,应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慎重把握起诉标准。

四是3次以下,没有违章和事故发生,一般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是慎重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3.如何治理?

工地摆渡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犯罪问题,它有其发生的社会性原因。

城市内的建筑工人多为外来人口,收入普遍较低,居住比较偏远,工地位置也比较偏远。

两个偏远决定了上工的通勤是极不便利的,可能要耗费很多时间、精力和体力。可能要进行非常复杂的换乘,即使如此也未必能够很好的衔接,因为两个偏远决定了交通网络资源较少,即使是公共交通几番周转下来,成本也不低。尤其是地铁按照距离收费之后,远距离乘坐地铁也不便宜。

但收入普遍较低的现实决定了其承受不了太高的交通费用。打车、开车不可能,地铁太贵,而且也到不了,公交换乘太多时间太长。

这样以来,工地摆渡车就产生了性价比的优势,谁都知道这么多人挤在一起不安全,而且也不舒服,但毕竟能够点对点的到达。效果跟打车是一样的,而且只要10元钱,还能够承受。

至于安全的风险也只能是顾不上许多,或者是为了低廉快捷交通所要承担的某种代价。

也有人提出来,建筑工人为什么不住在工地的工棚里,这样就省得折腾了。

其实这是一个常情或人性,因为如果有家的话,肯定还是愿意跟家人孩子住在一起,即使偏远一点,居住的环境肯定要好过集装箱一般的工棚,家人总能说几句话,一起吃饭,一起睡觉。这是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而且工地老是换来换去,但家却相对稳定,有些财物啊、家具、电器啊什么的,也得有了地方放,所谓破家值万贯。所以只要家是稳定,心才是稳定的。

至于工地远点就远点,那就跑一跑。

这也是工地摆渡车为什么有人坐的原因,这也是一种微观的市场需求。

也就是低廉而快捷的市场需求,如果没有公共供给的话,那么就会产生市场供给。

这个市场供给显然是低成本的,从而也必然是高风险的,否则无法降低价格。

但这种无限制压缩运输成本的方式就可能触犯了法律,甚至是刑法,因为给公共安全带来某种隐患。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一点,即使我们能够果断的将工地摆渡车都打掉,但是建筑工人那种远距离、点对点、快捷而又低廉的交通运输需求,还是无处满足。

要么是建筑工人只能放弃距离居民区稍远一些的工作机会,这显然就会增加失业问题。要么是工地只是雇佣周边居住的建筑工人,要么是没有,要么就是用工成本低高,因为周边的房租可能更贵。这就会增加建设成本,人为导致用工荒,从而最终还是要转嫁给房地产的消费者头上。

这实际上就是切断了建筑工人作为人力资源在市场进行自由配置的网络,阻碍了建筑人力资源的流通,进而影响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事实上,我们的公共交通网络总起来是保障上班用的,对于居住区和工作区两头位于城市边缘的建筑工人考虑不多。

而建筑工人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其不仅是赚取收入,其也为城市的快速发展贡献重要的公共价值。因此,保障建筑工人上工下工的顺利出行,城市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至少可以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如果有了更加安全快捷可靠的上工途径,我相信所谓超载摆渡车自然就会被市场所淘汰。因此,最好的刑事政策其实是社会政策。

具体来说有三点建议:

一是给予建筑工人定向的交通补贴,比如定期发放一定金额的交通卡,或者经过实名认证之后,为其打折或者一定范围的免费。

二是对于重要工地和主要居民区之间,设置一定班次的公共摆渡车,为其提供安全快捷的接送服务。如果不能全程接送,也可以为工地与地铁之间,居住区与地铁之间设置一定的短途摆渡车,从而提供为主要交通网络的接驳服务。

三是发动市民自愿者群体,为附近工友提供一定的搭车便利。

事实上,工地摆渡车不是简单的治罪问题,应该将治罪与治理结合起来,解决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轻罪治理。

轻罪治理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城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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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