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在刑法上性质不同的行为都会造成受害者死亡的结果但是在量刑结果上却有着天壤之别。比如同样造成受害人的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情节较轻的,还可能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的,将会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情节较轻的,也需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错误认定为了故意杀人,可能就彻底摧毁一个家庭的未来。
陈律师在检察岗位和律师职业生涯中遇到过非常多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被认定为了故意杀人,这两者的界限从客观证据上来看也许模糊,但通过对案情的全面考察和对蛛丝马迹的摸索并非没有扭转乾坤改变故意杀人认定的可能。下文陈律师就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来和大家讲讲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典型案例:逼人跳河算不算是故意杀人?
1999年李宁、王昌兵在阿克苏市一歌舞厅饮酒,一个叫阎世平男子主动进入李、王的包间和三人攀谈,提出可以合伙绑架一市长的儿子。李宁、王昌兵把他带到了一个茶园,追问到底要绑架谁,阎世平闭口不言,李宁、王昌兵等遂对阎拳打脚踢,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带至西湖后湖堤处,下车后为了逼问绑架对象又对阎世平拳打脚踢,为了摆脱殴打,阎世平趁其不注意跳入西湖中,李宁、王昌兵等劝其上岸,见阎世平仍蹚水前行不肯返回,就开车离开来湖堤。结果第二天阎世平在西湖后湖堤附近被发现溺水死亡。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迫使其跳湖逃生,以致溺水死亡,其二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王昌兵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从客观上来看,两个被告对阎世平拳打脚踢,逼他跳河求生,看他在河水里挣扎也不下水救人似乎和故意杀人没有区别,但是咱们就这个案情整体来看,这两个被告主观上确实没有想杀人的故意,只想逼问出阎世平要绑架的人是谁,客观上造成了他死亡的结果。这两个人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冠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还是有失偏颇的。
峰回路转:主观故意的认定
案件在二审中却出现了重大转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李宁、王昌兵对犯罪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一审中的故意杀人罪。认定二人是出于猎奇和敲诈财物的心理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为摆脱殴打和纠缠而跳入湖水中,二上诉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却自以为是地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会返回上岸,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最终认定李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昌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大幅缩短了刑期。
法院改判的关键就在于对主观故意的重新判断,对主观故意的认定正是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最大的区别,二审中被告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两点:第一,证明了两个被告曾经和受害人有过想共同犯罪交流,殴打对方是为了逼问犯罪对象,并勒索对方,并不是想杀死对方。第二,两个被告都不会游泳,没办法对被告施加救助。在被害人跳水以求摆脱之后,二被告人实施了一定的劝阻行为,并离开现场,意欲让被害人消除顾虑,尽快脱离危险,由此可见,二被告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假如有证据证明李宁、王昌兵两个人会游泳,却在阎世平跳湖后不救助,眼睁睁看他淹死,那这两个人就是板上钉钉的故意杀人,毫无辩解的余地了。
刑辩律师如何抓住辩护要点
年轻的刑辩律师面对当事人没有杀人故意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情况,往往会情绪上头为当事人做没有意义的无罪辩护或者一头扎进公检法的证据堆里去找客观证据链的漏洞,但其实对当事人而言,最能维护其权益的方式是去做罪轻辩护。一般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据已经很难推翻了,一定要找能否定当事人有杀人主观故意点证据。陈律师就从这么多年辩护经验出发,提几个过失致人死亡被误判为故意杀人实现改判的关键点辩护要点
第一,关键要证明没有杀人动机:可以详细梳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寻找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动机。比如可以通过调查双方的交往历史、经济往来、情感纠葛等方面,若发现双方一直关系良好,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为一次意外的冲突导致悲剧发生,就可以作为没有杀人动机的证据。比如上文这个案子里李宁、王昌兵与阎世平没有旧仇,只想逼问出他想绑架的人,自然不想杀他。
第二,强调主观心态是疏忽或过于自信:要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细节、当时的情境等方面入手,论证其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死亡结果,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上文的案子中,律师就要证明两个被告自信他们开车走后阎世平就会逃上岸,所以没有预见到他会溺死。又比如,在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律师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驾驶过程中,因为突然受到强光干扰而没有看清前方路况,不小心撞到了行人,并且在事故发生前犯罪嫌疑人一直是谨慎驾驶,没有违规行为,这些都可以作为疏忽大意导致过失的证据。
第三,通过行为方式和手段来证明无杀人故意:这一点非常容易通过客观的迹象证明,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看是否存在非致命性的攻击意图。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要是针对非要害部位,或者使用的力度、工具等都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这可以作为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比如,在一个冲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是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的肩部和背部,目的是想让被害人停止纠缠,没有攻击要害部位,但被害人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意外死亡,律师可以据此进行辩护。
第四,指出行为没有预谋:故意杀人行为有时可能会有一定的计划和预谋,如提前准备凶器、选择作案地点和时间等。律师可以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的行为轨迹、通讯记录、是否有购买凶器等行为,来证明犯罪行为是突发的,没有经过策划,更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
第五,强调积极救助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事件发生后的救助行为是判断其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意识到被害人受伤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如拨打急救电话、进行现场急救、呼叫旁人帮忙等,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如果犯罪嫌疑人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做出积极救助的行为的话,律师可以效仿李宁、王昌兵案中的律师来积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是不想救助而是没有救助的能力。
第六,说明事后的态度和情绪反应:
犯罪嫌疑人在事后的态度也很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惊慌失措、懊悔自责等情绪,这可能更符合过失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律师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情绪变化、与他人的交流内容等,来证明其没有对被害人的死亡持冷漠或期待的态度。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询问时,一直痛哭流涕,反复强调自己不是故意的,对发生的事情感到非常后悔,这种情绪反应可以作为有利于过失致人死亡辩护的因素。
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从刑法条文上来看虽然只隔着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但是两者的恶性和对社会整体的危害却有天壤之别,将过失致人死亡当作故意杀人来判刑不只是造成了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冤狱,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面对混淆过失和故意的情况,辩护律师、主审的法官、检察官都有义务及时拨乱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