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朱金红到李某雪:精神障碍认定背后的公民权益之思

涵涵聊社会 2024-12-28 20:58:46

这两天比较火的李某雪事件可能大家知道的比较多,而对朱金红事件,可能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其实朱金红与李某雪的故事很多相似之处,他们共同叩响了我们对精神障碍认定和公民权益保护的深度反思之门。

陈律师先给大家讲讲朱金红的故事,朱金红,一位曾在日本打拼多年的女性,她的人生原本有着自己的轨迹。然而,家庭内部关于房产的纠纷却成为了这场风波的导火索。当她决定回国处理房产事宜时,与母亲产生了激烈的矛盾。母亲为了阻止她卖房,竟宣称她患有精神病,并采取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行动。

2010 年 3 月 8 日,朱金红被母亲伙同他人强行送进了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这一送医过程充满了不合理性。她的大姐夫利用职务之便开具了朱金红精神有问题的假证明,就这样,朱金红在毫无合法、严谨的精神障碍诊断程序下,被关进了精神病院。在医院里,朱金红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她被强迫服用大量镇定成分的药物,仅仅因为她拒绝服药,就会面临护士和护工的围堵,甚至受到用电针治疗来逼迫她服药的威胁。但朱金红并未放弃反抗,她通过向外界寄求救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这也让这起事件逐渐浮出水面。随后,朱金红的母亲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宣告朱金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目的昭然若揭,是为了掌控朱金红的房产。然而,法官在医院见到朱金红时,发现她思维清晰,这与所谓的“精神病人”形象大相径庭,也因此对其母亲的申请产生了怀疑。

幸运的是,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朱金红被证实精神正常,有力地反驳了她母亲的不实说法。在舆论的压力下,医院虽然让朱金红出院了,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她母亲接她回家后,将她软禁起来,朱金红最终只能趁母亲熟睡之际逃离,在同学的帮助下补办证件返回日本,并委托律师对母亲和医院提起跨国诉讼,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 年 6 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她母亲的申请,朱金红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针对朱金红的事件其实有诸多可以反思之处:

包括强制送诊的合法性问题

- 违反法定条件:《精神卫生法》规定,只有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或者有此类危险时,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入院。而在朱金红事件中,其母将其送进精神病院并非基于上述法定条件,而是出于争夺房产的私利,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 诊断依据不足: 医院在对朱金红进行诊断时,缺乏如影像学、实验室检测、测评等硬性数据,仅依据其母提供的4年精神病史便认定其患有精神疾病,这严重违背了精神病诊断应遵循的严谨科学的标准和流程,使得该强制送诊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医学证据支持.

监护人资格与监护权滥用问题

- 监护人资格的滥用:朱金红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本应保护朱金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但她却利用监护人的身份,为了达到控制朱金红房产的目的,伙同他人强行将朱金红送进精神病院,这种行为是对监护人资格的严重滥用,违背了监护制度的立法初衷.

- 监护权的限制与监督:此事件凸显了在监护权行使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监护人的行为明显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相关部门未能及时介入并制止,导致朱金红的合法权益在较长时间内得不到保障,反映出我国在监护权监督方面存在漏洞,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 精神鉴定的公正性:在朱金红被强制送诊后,其母向法院申请认定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最初的鉴定结论却存在争议。这表明在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诉讼中,精神鉴定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应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鉴定过程的透明性和规范性,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避免因鉴定不公而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 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事件中,朱金红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但她始终保持清醒和理智,通过向外界寄求救信等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说明即使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不能因其身份特殊而被剥夺或忽视.

医院的责任与义务问题

- 收治程序的规范:医院在收治朱金红时,未严格审查送诊人的资格和送诊依据,仅凭其母及亲属的一面之词和一张假证明便将朱金红收治入院,且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对朱金红的病情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反映出医院在收治程序上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未履行好应尽的审查义务.

- 患者权益的保护: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身体健康,也要保护患者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然而,在朱金红事件中,医院在明知朱金红对送诊和治疗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仍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权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这是对患者权益保护义务的严重失职.

相关部门的协调与监管问题

- 部门协调机制:事件发生后,虽然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但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仍存在协调不畅、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朱金红的困境未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这表明在处理此类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复杂事件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效果.

- 监管职责的落实:相关部门在对精神病院的监管以及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医院的不规范收治行为和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反映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漏洞,需加强对精神病收治和监护制度的日常监管,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当下的李某雪事件,更加令人痛心疾首。李某雪原本也有着青春的梦想和正常的生活轨迹,然而被认定为有精神问题后,她的生活瞬间支离破碎。学业的中断让她失去了在知识海洋继续探索的机会,曾经的同学好友逐渐疏远,社会的异样眼光如影随形。她的生活被强行改写,未来的道路被阴霾笼罩,人生的选择权被无情剥夺。

从这两个事件中,我们清晰地看到,精神障碍认定绝非小事,它关乎公民最核心的权益,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认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在朱金红的案例中,诊断依据缺乏严谨性,医院在诊断时是否全面考量了她的生活背景、行为逻辑以及回国后的心理落差等因素?还是仅仅依据家人的描述和短暂的观察就仓促下结论?同样,李某雪的认定过程也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没有充分听取她本人的声音以及中立第三方的意见。其次,监督机制近乎缺失。一旦被认定为精神障碍,后续的监管过程中几乎没有有效的外部力量去核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使得这种错误的认定得以持续,公民权益持续受损。再者,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当朱金红和李某雪试图为自己抗争时,她们面临着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维权成本,往往在漫长的申诉路上筋疲力尽,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陈律师认为,必须痛定思痛,全方位地完善精神障碍认定体系和公民权益保护机制。在认定程序上,要构建多学科、多角度的评估团队,包括精神医学专家、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综合运用先进的医学检测手段和长期跟踪观察,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认定过程和后续监管进行定期审查和随机抽查,防止权力滥用和错误认定;同时,简化并畅通法律救济途径,为被错误认定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一时间获得有力的法律支持,让正义得以伸张,让公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每一个朱金红和李某雪都能重获生活的希望与尊严,使精神障碍认定真正成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有力工具,而非伤害无辜的利刃。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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