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一审宣判,判轻了吗?

涵涵聊社会 2024-12-31 09:12:59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2024年,在河北邯郸的一个小村庄里,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三个初中生,因为一些琐事,竟然将同班同学残忍杀害并埋尸。事件一出,顿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时隔9个月后,案件迎来一审判决结果:三名被告人中,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判决结果一出引发热议,很多人感到很失望,竟然没有死刑?难解心头之恨,陈律师今天就带大家回顾一下这起案件,结合案情和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定谈一谈,对这三个小恶魔判轻了吗?

正常外出玩耍,一别竟阴阳两隔

2024年3月10日下午,阳光正好,放学铃声一响,村里的孩子们要么背着书包回家,要么出去玩耍。老实内向的王某某在父母离异后,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这个宝贝孙子也是非常疼爱,这天,王某某告诉奶奶他要跟同学一起出去玩,老人没多想,反而觉得自己孙子交到朋友了,还挺高兴的。但没想到,再次见到孙子却是冰冷的尸体,白发人送黑发人,阴阳两隔。

预谋杀人埋尸,三名初中生竟下此毒手

到了晚上,老人给王某某手机打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家人感觉到不对劲,开始四处寻人,此时王某某已经惨遭毒手。

王某某的同学张某某和李某,平日里跟与他有些小矛盾小摩擦,没想到这三个人竟然起了杀心!张某某提议杀人分钱,李某觉得这是个“好主意”于是加入,两人开始共谋如何实施这个计划。最后两人选定了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作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3月10日下午,张某某以一起玩耍为由先将王某某骗了出来,后来因为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要充电,又叫上了马某某,并将杀人计划告诉了马某某,马某某得知后,既没有反对或阻止,也没有积极参与。然而,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殊不知他的沉默正助推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四人到达蔬菜大棚后,王某某意识到不对劲,李某先利用体型差控制住王某某,见王某某挣扎,张某某拿起铁锹对着他乱砍,后来警方找到尸体发现王某某的脸被铲的面目全非,令人痛惜。杀人之后,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与李某平分,并指使马某某砸毁手机卡、扔掉手机,随后三人一起挖坑掩埋尸体,逃离现场。

案发之后,警方迅速对这起恶性杀人案件展开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张某某、李某和马某某身上,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层层上报最终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犯罪再惹争议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上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呢,张李马三人犯罪时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审查后决定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梳理完案件的事发经过,我们就来看看,法官作出的判决轻了吗?对未成年人能判处死刑吗?未成年犯罪的治理到底该何去何从?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刑法的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其中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那么,本案中,法官对主犯张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其实就是顶格处罚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个判决不轻。那么为什么大家都普遍认为判轻了呢?

从情理和犯罪形势来看,这个判决轻了,三个初中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和恶劣性和成年人犯罪无异,甚至更加严重,况且现在的很多未成年人心智早熟,心理年龄不低于一般成年人。据陈律师了解,近几年未成年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校园霸凌屡见不鲜,小的小偷小摸,大的到盗窃抢劫杀人,仗着未成年这个保护伞天不怕地不怕,肆意妄为,不惜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的三个初中生从预谋犯罪到实施犯罪,哪一个行为体现出未成年需要特别保护的地方了?不应该仅凭年龄就让这三个人免于死刑!

案件触及到的最核心问题来了:未成年到底能够被判处死刑?怎么减少未成年犯罪?

有些人认为不能轻易启动法律程序,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个一个社会问题,要回到教育层面,陈律师不禁思考:我们主张对未成年进行教化的初衷,是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但是这种软性的教化最后演变成了一部分未成年人伤害另一部分未成年人,我们到底保护的是谁呢?光靠教育能行吗?

陈律师结合多年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验,从一名刑辩律师的角度,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确立的硬性规定,突破不了,也不容突破,我们不能以个例代表一般,对未成年人全面放开死刑,但现实中,确实有很多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堪比成年人,所以呀,陈律师建议啊,将目前”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限制给下调一下。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对于有些“熊孩子”“小恶魔”光教育是不够的,父母和老师的说教这些正常教育,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效果,而法律才是震慑他们最好的武器。并非只有死刑才具有威慑作用,法律的威慑作用是要从源头开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专门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处罚机制,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机制,提前干预介入,让这些熊孩子们不敢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区分情况进行个案处理。以本案为例,参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啊、具体情节啊都不同,后来加入的马某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也是符合法律和刑事政策的。

面对这种情况,痛心之余也为我们敲响警钟,年龄不应该成为犯罪的保护伞,也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工具。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还需要社会各方一起努力,家长要尽好监护人的职责,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陈律师作为非常关心未成年人保护的律师,始终以法律和专业知识为武器捍卫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守护好祖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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