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失职,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魔都说法 2022-01-31 10:21:39

刘某于2017年4月15日入职某百货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担任某区专柜店店长。2020年6月,专柜团购折扣价6.9折,2020年11月份专柜团购折扣为200元-100元,2020年11月8日经刘某操作,办理了客户2020年6月购买的货品退货,按照200元-100元活动销售,产生销售差额3300元,后经百货公司与刘某沟通,2020年12月23日由客户范某个人向百货公司转账付款3300元。百货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口头通知刘某,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公司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8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百货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百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应就劳动者相关劳务费用的支付等事宜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在销售过程中,利用百货公司设置的不同时间段的优惠举措,为客户谋取特定利益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但相关销售已经发生,买卖行为也是真实的,事发后差额款也已追回,并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且在该过程中,尚未证据证明刘某本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故百货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法定情形包括:协商解除、过错解除、非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过错解除的条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在此明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存在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注意:1.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2.该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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