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心,一旦凉了,是永远捂不热的!
这不,广州一男子去世前竟把几百万财产全留给了父母,把妻子完全晾在一边,嫁给这样的男人,是真够倒霉的,作为妻子该是多么的伤心呢?
丈夫去世后,女子就此与婆家断了来往,甚至还不让公婆看望孙子,为此,公婆把媳妇告上了法庭,大伙儿觉得谁有理谁没理?一起来看看这闹心的事:
高女士是广州本地人,丈夫李先生是安徽人,在广州读的大学,两人在大学期间就谈起了恋爱,毕业后李先生留在了广州。
高女士家境优越,如果要讲门当户对的话,对于出身安徽农村的李先生来说,自然有点距离。对此,李先生也是心知肚明,所以,工作中他非常卖力,从底层做起,经过多年的打拼,也是打出了一片天地,工作有声有色,前途一片光明。
经过爱情的奔跑,两人准备结婚。但高女士的父母却提出了条件:结婚可以,但得李先生先买上房。买了房,才能把女儿嫁给他。
众所周知,在广州买房可不是件小事,随便几十个平方的小房子,少也得大几百万,这对于农村出身的李先生来说,可是个大难题。但即使困难再大,婚还得结,所以房也得买。两人一合计,拿出这些年李先生的存款,从父母手里要了点,再从朋友同学手里借了些,凑了个几百万的首付,买了套70多平的房子。
买了房后,李先生这才把高女士迎娶进门,开始期待以久的幸福生活。
由于在广州买了房,李先生惦记乡下的父母,便想把父母接到城里来住。便与高女士商量,高女士也没多想,且家里有人照顾、有人做饭,也挺好的,同意了。
但她没想到,农村来的人尤其是老人的生活习惯与她完全格格不入,不讲卫生不说,剩下的饭菜也舍不得丢,天天吃剩菜剩饭,公婆还喜欢干涉小两口的生活,说这说那的,管得挺宽。不仅如此,自从孩子出生后,由于房子小,一起生活实在不方便。
对此,高女士多次提醒李先生与父母讲讲,要他们注意一点。后来甚至还催李先生把父母送回老家去,但李先生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小题大做。
见丈夫忽略自己的想法,高女士非常失落,开始埋怨。从此,二人矛盾越积越深,有几次,二人甚至还大吵起来,高女士直接回了娘家,都是事后李先生把她接回来的。但积怨就是产生,而且问题似乎无解。
李先生的父母感觉到了儿子儿媳的矛盾,加上住在城里很难适应,所以提出要回乡下。李先生挽留不住,加上夫妻矛盾渐多,正好也烦,便暂时让父母回了老家。
事情刚平静下来,谁知祸不单行,一年后,李先生被查出脑瘤,而且越来越严重,即使安心休养,最后还是去世了。
等到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之后,高女士才接到律师电话,原来丈夫生前立了遗嘱,把几百万的房子全部都留给了父母。看来,丈夫是早作了安排,因为担心父母不懂,所以委托了律师。
这下,高女士彻底心寒了,想不到丈夫如此绝情,枉她对他悉心照顾,想不到是个负心汉。
心灰意冷的高女士,直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从此与公婆断了来往。
可怜见这两个老人,儿子没了,孙子也见不了面,要了房子,又有什么用呢?无奈之下,听那个律师建议,把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探视孙子的权利。
要我说,这李先生的心也是够狠的,全不念及旧情,要这妻子如何想?当然,估计也是妻子的做法伤了他的心的原因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形式合法,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下的遗嘱把房产留给其父母,并且形式合法(通过律师),因此该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但是,此房子采用的是按揭的形式购买,只是首付款为李先生全部支付,但婚后每月支付了房贷,所以这套房子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比例份额有差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单方面通过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父母,可能涉嫌侵犯高女士的财产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得到一定的探视权。但这需要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意愿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
所以,经审理,法院最后这样判决:遗嘱真实有效,房子归父母所有,但基于夫妻共同还贷几年的事实,公婆需按房屋市场价的10%补偿给陈女士。至于探视权,尊重直接抚养人陈女士的意愿(不利孩子成长),驳回公婆的诉求。
这事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但给我们的启示永远没有结束。李先生孝顺没有错,但他在立遗嘱的时候,难道就不能想想妻子的感受吗?你要妻子孩子怎么与公婆相处?估计李先生至死也没想明白这个道理吧。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隔代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探视权,如果从来没有养过孙子,孙子以后也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得瑟]不这个官司打的妙啊,旧狠添新仇,等两个老的走了,这儿子只怕没人上坟。[大笑]
爷爷奶奶没有带孙子义务,是谁说的[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