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女子买了包6.12元的零食(锅巴),吃得正香时,突然锅巴里冒出一颗石头,把她的两颗牙给咯坏了,她索赔两三千,但厂家要她做鉴定才赔,最终超市出于人道主义赔了钱!
刘女士在一家超市买了一包锅巴,花了6.12元,她买回家后吃锅巴时,一不小心从锅巴里吃到一颗石头,发现石头她立即抽了一张纸,把嘴里的东西包起来,又继续吃。
但一吃就感觉到牙疼,一照镜子,她发现自己的牙被咯坏了,下排牙齿有一颗掉了一块,上面有一颗牙裂了。
刘女士认为是超市出售的锅巴里的石头导致自己牙被咯坏了,于是向超市索赔2000、3000元,要超市报销治疗牙齿的费用,至于她自己的痛苦就算了。
1、锅巴出现石头,咯坏了刘女士的牙,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老板是锅巴的出售方,但锅巴是由专门的厂家生产的,锅巴里出现石头应由厂家承担主要责任。
2、主要责任不在超市,刘女士直接向超市索赔行不行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虽然锅巴是厂家生产的,但是经过超市出售的,顾客一般很难接触到厂家,只和超市接触,所以刘女士是可以向超市索赔的。
3、刘女士的诉求能被满足吗?
刘女士一大早还没吃完饭就去找超市,超市负责人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赔偿她1000元,但刘女士要求赔偿2000,3000元,双方协调了一天都没结果。
刘女士找来记者协调,超市老板的态度比较积极,他表示这包零食是厂家生产的,有生产溯源,三证齐全,但既然刘女士是在他店里买的零食,他也有一定责任,出于人道主义他愿意自己拿出1000元赔给刘女士,但刘女士要2000、3000元,他感觉比较过分。
超市老板表示和厂家沟通过,但厂家说得做鉴定才行,不能谁打电话要多少钱都行。若鉴定后真是产品的问题,多少钱他们都认。
4、这种情况需要怎么鉴定?应该由什么机构来鉴定呢?
对此,记者联系了厂家,厂家负责人承认现在没法鉴定刘女士的牙是吃他们的零食咯坏的还是吃别的东西咯坏的,谁也不知道,他认为现在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让监管部门从中接介入一下,如果监管部门说得赔,那他们就赔。
记者和刘女士来到了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但执法人员以刘女士未按约定时间到所里调解为由拒绝为此事进行调解。可见刘女士找记者之前已经申请过调解,但自己未按约定时间来。
吃锅巴吃出石头,石头把牙咯坏了,我们没有见到这颗石头,也不知道石头大小,但能把牙齿咯坏的石头想必不会太小,刘女士吃锅巴时为何没有发现呢?
此外,刘女士的牙齿从来没有修过补过,可能自己的牙齿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损伤,虽说吃完锅巴后,牙齿裂了,全部让超市和厂家来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若真是锅巴里的石头咯坏了牙,也治疗牙齿的费用也应该各出一半。
最后,经过记者调解,超市老板转了1600元给刘女士,此事总算得到解决。
买一包小零食花了6块多钱,却要花2000、3000元修牙,这样的代价有点大,好在最终超市老板赔偿了刘女士1600元,这样她的损失相当于减少了一半。
很多网友不理解刘女士的行为,一包6块多的零食咯到牙也要找人索赔2000、3000元,未免有点讹人的感觉。换做是我,遇到这种事只会自认倒霉,自己出钱补牙,才不会费尽心力去找超市赔偿。
但往好的方面看,刘女士的做法是正确的,食品安全无小事!锅巴里能吃出石头,可见锅巴的质量是不过关的,我们看过很多小作坊生产的零食,环境脏乱差,出现石头不足为奇。
正是刘女士这样的消费者,有效地督促了商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卫生。商品质量存在缺陷,作为消费者应及时反馈举报,打击不良厂商。
零食好吃,大人小孩都爱,但零食里有各种添加剂,背后是如何生产制作的,我们也看不见,为了自己的身体还是少吃零食为好!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