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查询买卖他人信息获利270余万元,西安网警打掉团伙抓获124人

浩公律所 2024-03-25 12:43:1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2年10月,行为人李某注册成立西安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后,公司主营业务为法律咨询、代写诉状等。因公司业绩一直未有起色,2023年4月起,李某伙同万某等人,通过从其上线刘某处非法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来“拓展业务”。 该公司通过抖音、快手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引流,身披法律咨询业务外衣,以为客户提供诉讼代理为由,行“有偿查询、提供公民个人敏感信息”之实。

该公司所提供的查询内容包括身份证号查地址、身份证查手机等个人敏感信息,索要价格在600元至2000元不等,存在集团式非法买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共计非法获利270余万。

二、法律条文

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国家保护,依法惩治和防范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要点注释】

1.“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国家层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社会保险法、统计法等法律也都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出售他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出售多人的信息、多次出售他人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具体情节的认定,应当有司法机关依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4.如果行为人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采用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通信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手段或者是在实施上述犯罪的过程中同时窃取、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则可能同时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和其他罪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一重罪处罚或者是数罪并罚。

本起事件中,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0601)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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