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一人减资,全员担责!7月1日新公司取消了监事?

合规小课堂 2024-06-24 10:56:47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我们来看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人减资,全员担责!

由于《新公司法》的影响,也催生了大批企业的减资需求,但减资的程序中,有很多容易令人忽视的细节,一旦踩坑,就会带来大量问题,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

上海某通信公司诉苏州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履行买卖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且未通知减资事宜,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所欠上海某通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法院裁判要旨如下:

1.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无论债权是否确定,是否到期,均不影响其债权人身份。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完成之前,未到期的债权,尚存争议的债权,都算是已知债权人,公司都必须进行通知。

2.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签订合同之日就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时。因此,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新签合同中的债权人都算是公司的债权人。

3.未通知债权人的后果是,对于减资股东,减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虽然没有减资,但是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作出的,同意他人减资导致公司出现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的结果,因此未减资股东应与减资股东一起在公司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工商减资程序中有的地方会要求公司出具《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里边会载明“公司已经对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债务由减资后全体股东担保。”据此,对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前发生的债务,全体股东要承担担保责任。

简单来说,公司有股东减资了,但未通知减资前就签了合同的公司!所以成了被告。

股东连带责任

减资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取决于减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减资后公司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债务。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减资,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减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比如上文中的例子),股东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的正确流程

公司减资的正确流程是什么?总共分六步:

⭐一、做出股东会决议或决定(需要全体股东签署,盖公章)

1、有限责任公司决议内容: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2、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内容: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主要涉及:减资后的金额、各股东最新的认缴资金数额、各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等。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资产负债表分为:资产、负债。资产部分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等,负债部分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在对资产和负债编制时,把每个资产和负债明细列出来,注明每项资产和负债金额后,核算每项资产和负债金额正确性最后将整理出的资产负债表数据输入电脑,即完成编制工作。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新公司法下13种股东连带责任

在新公司法下,股东将有13项连带责任!一起看下:

⭐1.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股份有限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12.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下财务负责人的10项影响!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新公司法修订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内容主要有:

01

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02

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1. 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

⭐2.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03

新增条款

综述,新公司法修订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第一:财务负责人职责加重

新公司法对于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财务负责人还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比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这些规定使得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加重,需要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二:财务负责人权利得到保障

新公司法对于财务负责人的权利也进行了一些保障。比如,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但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这一规定保障了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运营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三:财务负责人面临新的挑战

新公司法的修订也给财务负责人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公司必须维持资本充足,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财务负责人必须更加关注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资本充足。

此外,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管力度,要求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这也要求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7月1日新公司取消了监事?真相是?

1.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下同)规定: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总结一下:

1.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一致同意、或者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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