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的目的是什么?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25 11:01:06
#律师来帮忙#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狱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监狱行刑的目的与根据,旨在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该条款不仅反映了监狱行刑的价值取向,还决定了监狱行刑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对监狱行刑具有根本的指导作用。现行监狱法所体现的监狱行刑目的表明了报应与功利的追求,但如何完善这一目的,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体现其内涵,全面考虑罪犯、被害人及与犯罪相关的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以更好地促进正义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关键性问题。 论及监狱行刑目的,必先探讨刑罚目的。我国学者对此各抒己见,主要包括:教育改造说强调教育改造犯罪人;惩罚改造说兼具教育改造与惩罚双重目的;双重预防目的说旨在预防犯罪,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追求刑罚功能的最大化以预防犯罪;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提出直接目的为惩罚、威慑等,终极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认为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等,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刑罚目的二元论说主张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报应与特殊预防统一说则认为刑罚目的是在偏重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 多数观点倾向于支持融合报应与功利于一体的刑罚目的一体论,其中刑事活动阶段性的一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被认为更具合理性。刑罚并非单纯概念,而是由制定、裁量和执行等不同阶段组成的有机统一体,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和要求,所反映的刑罚目的也各有侧重。外国‬学者则强调刑罚在法律实践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学者认为在刑罚总体上应以报应为主要目的,预防为附属目的,但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报应和预防的侧重又有所不同。如‬在刑罚创制阶段,一般预防目的占主导;在刑罚裁量阶段,报应为主;在刑罚执行阶段,则侧重个别预防,但这一目的的实现需受到报应与一般预防的限制。 报应是‬监狱行刑的‬初级‬目的‬,根植于人类天然的正义观念。刑罚从野蛮到文明,始终未否认其对受刑人的痛苦特性,只是惩罚标准和形式有所不同,蕴含深刻伦理价值。惩罚不仅强化道德动机,还为诚实者提供抵抗力与实际报偿。若罪犯未受身体痛苦,仅获特权,刑罚意义何在?刑罚作为国家的理性“报复”,若仅视为改造手段,则难以解释刑事法治全过程。刑罚需确证规范权威性,保护国家、社会与个人法益。若无报应的惩罚作为标准和底线,罪犯或受虐待,或被纵容,善良愿望落空,后果不堪设想。否定刑罚惩罚目的,不仅害及罪犯,更可能形成对公众的“心理虐待”,增加犯罪威胁。 监狱‬行刑‬的‬中级‬目的‬是‬功利‬。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刑罚观念发展的理性成果,它基于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知和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准确评估。相较于惩罚,此目的更符合现代政治法制要求。预防犯罪通过刑罚展示“刑罚之恶”与“以恶制恶”的价值,警示潜在犯罪者。减少犯罪则通过刑罚消除犯罪人再犯可能,既通过监禁隔离,又通过改造手段使其认罪悔过。报应与功利目的相辅相成,构成刑罚目的的有机整体。其中,惩罚服务于防卫社会,而防卫社会又基于惩罚。这种刑罚目的既非绝对报应,亦非相对报应,而是惩中有教,寓教于惩,以功利为主,惩罚为辅,具有鲜明的功利色彩和明显的主次性。 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源自《刑法》规定,旨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刑法存在的核心在于维护国家生存条件,其正当性基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确保大多数人追求利益、自由和幸福。监狱行刑作为刑罚过程的关键环节,不仅在于物理隔离和管理教育罪犯,更在于安抚、平息社会矛盾,发挥威慑、教育、引导作用。作为承接并化解社会矛盾的缓冲器,具有社会关系整合作用。鉴于罪犯终将回归社会,先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需重新整合。若监狱行刑功能发挥不充分,社会关系整合效果将不理想,易‬导致社会矛盾扩大,如罪犯出狱后报复社会。 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对初级和中级目的具有统率作用,忽视终极目的可能导致将罪犯视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过度追求行刑效果可能引发惩罚过度和改造急功近利,违背行刑规律,无法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同时,这也可能导致行刑走向“工具主义”,忽视罪犯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影响对罪犯的基本态度,进而损害监狱行刑的价值。现代监狱行刑已超越报应与功利的“工具价值”,具有“自身价值”,是国家对公民态度的象征。因此,将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确定为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将使监狱行刑在更高层次上具备合理性,有助于激发行刑中的积极因素,促进正义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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