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是否应该脱离普通公务员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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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因其特殊的性质、任务和要求,既是政府部门也是实战警队,人民警察既是公务员也是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的战斗员,与普通行政机关公务员存在明显区别。然而,若按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序列方式设置、晋升和管理警察职务,虽便于行政管理,却与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身份不相符,显得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能恰当配置人才以及阻塞胜任者的晋升途径,如民警心理失衡、消极怠工、人才流失、一线基层执法办案民警向机关单位集中等问题,制约了警力下沉和公安工作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影响了公安机关各警种人才的合理配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是一个涵盖职务名称、级别、数量的完整体系,明确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分为警官、警员、专业技术人员三类进行管理,并分别设置相应的职务序列。领导职务包括部长、厅长、总队长等,按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至乡科级正副职划分层次,负责组织、管理、决策和指挥。非领导职务则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如巡视员、调研员等,层次由高到低分明。这套职务等级改革旨在体现公安机关的独特性,调动民警积极性,激发队伍活力,并通过机构调整和资源整合,解决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等问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显著区别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虽明确了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在内的十四项基本职责,但仅是法定职责的一部分。实际工作中,公安民警还需承担众多特别授权的内容,如日常巡逻、行政指导和服务群众等,甚至包括一些本应由其他行政部门担负的职能。有限的警力在应对正常警务的同时,还需承担大量非警务工作,导致警力资源紧张,民警精力分散。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身兼多职,职能泛化,工作重心易偏离。而与西方发达国家及发展水平相近的“金砖国家”相比,我国警力占比明显偏低,负担沉重,不堪重负。
人民警察这一职业既光荣又神圣,同时也充满了艰辛与挑战。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其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兼具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作为这支队伍的核心,承担着保卫职责,是名副其实的“战斗员”,其职业属性远超出一般公务员的范畴。他们不仅需要付出更多的辛劳和奉献,还时刻面临着极高的职业风险。在和平年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牺牲最多的队伍之一,他们不顾流血牺牲,直面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使在全球范围内,警察职业的风险也仅次于矿工和战地记者,位居全球十大危险行业第三位。
公安民警的工作压力远超其他公务员,且因职能泛化、警力配备不足常超负荷工作,节假日也不例外。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职权广泛、事务繁多,其工作运行需确保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均有充分准备以应对无法预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不间断勤务机制,公安民警奔波于犯罪现场、街头路面巡逻防控及百姓家中走访。为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公安工作深入群众,民警始终站在社会矛盾前沿。基层派出所民警实行三班制,法制与刑事技术民警需轮岗值班以应对案件审批和现场勘查,看守所民警则长期轮岗。所有民警需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应对突发案事件。
受历史遗留的体制机制问题、主观认识的滞后与偏颇,以及客观环境的影响,公安机关虽为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但现行体制下却呈现行政机关化色彩。立法上,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明确,但其“武装性质”的特有属性却未具体明确。公安机关主要沿用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导致“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成为普遍认知。尽管部分执法性警种部门实行队建制,但公安民警的级别仍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应,未充分体现其战斗实体和纪律部队的特点。在职务和职级设置管理上,公安民警若沿用公务员序列,因数量庞大且职数偏少,晋升困难,基层民警尤为突出。
公安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易致其人事管理自主权受限,难以在队伍选拔、退出及晋升等方面确保纯洁高效。公安民警不仅面临高风险的工作环境,还需参与大量非警务活动,如会议、考评考核、教育活动及警民关系维护等,致使他们无暇提高专业,仅靠有限的素质教育和集中培训,难以适应当前形势需求,普遍存在“跑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的现象。同时,从优待警政策未真正落实,警察为维护社会安宁付出巨大努力,但付出与回报极不对称,干部交流空间小、难度大,晋升提拔缓慢。改革往往是由问题倒逼而发生的,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进行大胆改进,旨在激发公安队伍活力,提升整体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