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职业制度发展的困境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01 10:32:38
#律师来帮忙# 随着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及诉讼观念的转变,我国法院受案量激增,法官队伍的原有素质能力难以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为此,中央启动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构建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模式,其中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关键环节,既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保障了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平稳推进。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建设,法官助理制度已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已基本确立,相关任职资格、产生条件、岗位职责、入额机制等方向明确,但配套制度尚需完善,需在改革实践中继续探索。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结构已转型升级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团队模式,理想配比为1:1:1。然而,当前法官助理却严重缺员,与持续递增、已达配比要求的书记员数量形成鲜明对比,各地法院普遍存在人员配置比例失衡的问题。一名法官助理服务多名员额法官成为常态,甚至还需兼任庭室内勤等繁杂行政事务,分身乏术,尤其在人案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更为显著。同时,案件结构常规性下沉的改革要求,使得绝大多数一审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大幅减少,基层法院案件体量进一步增大,对原本就“过载”的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高层级法院法官助理面临职业窘境,由于法院层级越高职务职级竞争机会越多,导致优秀人才集聚高层级法院,而基层法院难以留人。法官法提出的“初任法官到基层法院任职”规则,使高层级法院法官助理若选择入额必须到基层,让他们可能丧失原本的职业发展优势,从而抗拒入额甚至离开法院系统。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入额压力日益增大。法官助理的职业晋升途径有限,其中晋升员额法官是最重要的途径,但基层法院员额核定总数有限,且高层级法院法官助理到基层入额进一步挤占了本就稀少的员额数,导致有限的入额机会与数量增加的法官助理之间的矛盾加剧,“僧多肉少”的局面愈发突出。 复杂难案下沉至基层,而基层法院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法官助理缺乏处理大案难案的实践经验,办案能力相对薄弱,如何配合法官圆满完成此类案件审理成为新难题。且级别管辖调整采取统一标准,无视地区经济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在配合审理大案难案时更为吃力。近年来,高层级法院诉讼功能弱化,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大幅减少,高层级法院法官助理将很少接触到未终局裁判的民事案件,缺乏一审、二审审理经验,可能导致其司法案件处理能力下降,未来对下级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和法律指导时也可能力不从心,不利于其个人审判职业素养的长远成长。 法官助理制度设计存在“先天不足”。根据司法改革精神,法院系统各类人员在政法专项编制中的比例有明确规定,即便司法辅助序列仅含法官助理,其占比极限也仅34%,无法实现与员额法官1:1的人员配比。随着案件受理数量“井喷式增长”,法官助理现有编制根本无法满足审理需求。编制数量核算需统筹各方面因素,短期内难以重新核定以扩大法官助理占编空间。部分基层法院编制扩增已十年未变,且因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划转了部分编制,同时工勤事业编制逐渐退出,地方政府收紧聘用人员管理,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外聘疏解用工压力,政法专项编制资源的供需矛盾不断激化。 法官法的基层入额政策存在语义不清、规范模糊等漏洞,如“初任法官”界定、“一般”情形解释、“基层任职”落实等细节未明,增加了法官助理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基层入额政策旨在遵循法官成长规律,提升基层审判水平,但实践中却未彻底打通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壁垒,多地“一刀切”要求所有法官助理到基层入额,未考虑法官助理群体复杂性,浪费人力资源。此外,遴选渠道不畅、晋升机会渺茫、配套措施缺失,下基层后职业待遇无保障,使得高层级法院法官助理对基层入额政策产生抵触,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保障原有待遇难上加难,成为司法改革难以“破冰”的重要原因。 司法改革后,各级法院审判力量紧张,法官助理只能在繁重的案件压力中自我锻炼成长。主要源于‬法院对法官助理的发展定位不明确,培养方向缺乏统筹规划和分类教育。以往的培训以短期班为主,课题精细化程度不足,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法官助理的培养主要通过本院法官以老带新和上级法院集中培训,但集中培训内容不成体系,缺乏深度和系统性,且未紧密结合岗位特性,“干货”较少。培训资源未有效整合,导致培训频率过高,法官助理负担加重,培训效果不尽如人意,上级法院集中培训流于形式。现有培养模式缺乏成为法官前的职业训练,法官助理适应入额后驾驭复杂庭审等能力呈现弱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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