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即便罪犯正常死亡监狱也很难处理?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31 10:33:06
#律师来帮忙# 在押罪犯死亡是监狱长期存在且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现行相关法律条文较为粗简,使得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善后工作时遭遇诸多盲点和难点。近年来,因罪犯死亡而引发的亲属质疑、无理索赔及上访闹访等事件频发。对此,监狱应坚守新时代监狱工作的政治方向,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视为首要职责,妥善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处理罪犯死亡善后事宜,以实际行动彰显法治公正,让罪犯亲属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对法律权威的认同,逐步培养起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风尚。 监狱‬的‬罪犯健康风险防控工作存在显著短板,未能做到对罪犯健康情况全覆盖、动态管理和主动干预。入监检查、年度体检及医师巡检能力不足,且监狱医疗卫生部门尚未建立起全面的健康管理数据信息化平台,仅对部分病犯或特殊病例实施专档管理,难以实时有效监控罪犯‬的‬身体健康水平。罪犯病情呈现复杂化趋势,总体发病率较高,且部分病种突发难防、致死率高。危重病犯保外就医程序繁琐,家属常因经济困难或不愿增加负担而拒绝办理。同时,救治证据保全缺乏系统性,职能部门间信息未完全整合。临终人文关怀措施也显得有限,病犯难以得到常人的关怀,遗体处理仓促,易引发家属情绪波动。 由于罪犯籍贯广泛,且多数原住地远离监狱,亲属鲜少探访,对罪犯的近况知之甚少。一旦突闻罪犯,尤其是因病猝死的消息,部分亲属顿感震惊,对死因鉴定心生怀疑。当善后处理未能满足其期望时,他们便以拒绝火化罪犯尸体为筹码,向监狱施压。亲属们坚信,监狱医院仅为内部医疗机构,并无医疗鉴定资质;同时,监狱负责罪犯因病死亡的鉴定,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法规相悖;即便检察院出具鉴定,其亲属仍会对鉴定内容、程序及法律效力提出诸多质疑。家属‬认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离世,监狱难辞其咎,而因自然灾害等非违法因素导致的死亡,不应草率归为正常死亡。 监狱承担着确保罪犯人身安全、生命健康及生活卫生等多重法定职责。罪犯若患病,监狱应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诊断与救治,若监狱医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则应及时将罪犯转至狱外医院接受治疗。然而,部分罪犯亲属虽明知罪犯死因,却为谋取私利,一再指责监狱未能保障罪犯生命权。家属‬指责‬监狱未对患病罪犯及时诊治,应承担因延误就医导致罪犯死亡的民事责任;监狱医院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达标,医疗水平低下,是罪犯死亡的根本原因;监狱未履行救治罪犯的法定义务,未将患病罪犯转至医疗条件更优的社会医院医治,从而未能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 对于非正常死亡,如因工伤所致,本应适用2001年颁布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但因该办法未能及时修订,补偿标准过低,实际执行困难重重。而对于正常病亡情况,《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司发〔2015〕5号)明确指出,对不符合赔偿范围但家庭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死亡罪犯近亲属,可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罪犯死亡发生在监狱,其亲属往往直接向监狱提出补助要求,而非民政部门。监狱则多以各种方式变通处理,致使‬各监狱处理费用不一,赔偿或补助金额往往取决于谈判技巧或亲属的要求程度,从而形成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不良风气。 遗体处理是罪犯死亡处置工作的核心环节,《罪犯死亡处理规定》明确指出,经相关部门鉴定、复核后,即便罪犯近亲属无故不签字,也可依法进行尸检和火化。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狱因担忧责任或顾忌犯属反应,往往未能严格执行规定,家属的同意签字仍具有决定性影响。死亡罪犯亲属常将尸体作为索取赔偿的筹码,其主要原因在于民警法治思维不足,对罪犯死亡处置的法律法规研究不够深入;业务不熟悉,未按照《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依法推进善后工作;部分监狱领导法治观念薄弱,缺乏担当精神,不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罪犯死亡善后事宜。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虽然涉医的正常死亡占据主导,但自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案件亦时有发生,且医疗事故及因工作懈怠、责任心缺失、救治方案非最优等导致的医疗过错也难以规避。监狱管理机关应秉持法治思维,对有过错、有责任的医疗个案勇于担当,不推诿、不掩饰,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以最大程度维护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避免因家属行为而作出不当补偿的错误导向,夯实监狱公正执法的基础。随着刑事法律政策的调整,罪犯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解决罪犯死亡善后问题,需强化系统思维,完善相关政策与法律,并促进监狱医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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