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菏泽#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菏泽市有1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家公司中,大多数为木业、木制品类公司,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13多万元(税额17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7500多万元(税额900多万元),例如:曹县明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7份,金额7595.66万元,税额987.4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分别为:(1)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1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分别处于三个量刑档次之内,其责任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入罪标准,但并不大的,如积极补缴税款,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上述12家公司中,郓城县东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金额133.32万元,税额17.33万元,已自行补缴税款25.11万元,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张某甲经他人介绍,以东明A有限公司、东明B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穆棱市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金额143.920355万元,税额18.709645万元,价税合计162.63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东明A有限公司、东明B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补缴了税款、退出了违法所得;被不起诉单位为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明A有限公司、东明B有限公司及张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甚至500万元以上,如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950382.42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确已准备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部分受票企业已补缴税款,被告人王某某自愿挽回税款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3.1.案例三: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3.2.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武县A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581196.4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包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成武县A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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