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不满14周岁女孩同居并致其怀孕。在明知女孩不会游泳,还在女孩酒醉后带往河边下水游泳,导致女孩溺亡。男子构成强奸罪无疑,但这还不算故意杀人吗?
案情摘要
小雪的父母均是个体户,平时忙于生意,对小雪疏于管教。在小雪12岁那年,与一名叫夏某的男子相识。夏某此人,初中肄业后便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年幼无知的小雪,与夏某成了朋友。
或许是自小缺少父母关爱的缘故,小雪对这个巧舌如簧的夏某很快便产生了好感,二人便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夏某也便趁热打铁,在某宾馆内与刚满12岁的小雪发生了关系,此后便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夏某还致使小雪怀孕,并产下一名女婴。
小雪的父母对于此事甚是愤怒。对小雪严加管教,要求其与夏某断了关系(不知为何,其父母当时并未报警处理)。但夏某对小雪仍是纠缠不休,二人之间并未彻底断绝来往。
在小雪15岁那年的一天中午,夏某又将小雪约了出来。二人先是前往KTV唱歌,边唱歌边喝酒,小雪大概也喝了有六、七瓶啤酒。晚上19左右,夏某又带着小雪去街边吃烧烤,期间小雪又喝了一瓶啤酒。
到了晚上21时40分左右,夏某带着已经醉酒的小雪又来到某游览区划船。夏某明知小雪不会游泳,还让小雪跳入河中游泳,导致小雪溺水后失踪。之后夏某赶忙报警。
事发第三天的下午,小雪的尸体被打捞上来。经检验,小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67mg/100ml,死因为溺水死亡。
夏某行为的定性与争论
夏某在事发发,主动前往投案,构成自首。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为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夏某行为的定性,夏某本人和小雪的父母却存在不同观点。
一、强奸罪的认定
对于强奸罪的指控,夏某辩称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并且二人属于“夫妻关系”,也未对被害人小雪实施暴力。但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认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并不以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为构成要件,被害人是否自愿,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显然,夏某及其辩护人也深知此项规定,因此又提出了另一个辩解的理由:
夏某认为被害人小雪的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不符,请求对被害人小雪进行骨龄鉴定。
该辩解理由实际上是很有分量的。
如果小雪的实际年龄确实已满十四周岁,而且无法排除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性的(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得出确定的、唯一的结论,便无法对其定罪),则无法认定夏某构成强奸罪。
在年龄方面其实还有一个辩护思路,那就是夏某如果可以证明小雪的外表、长相明显与实际年龄不符,看不出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则按照最高院的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本案中的夏某既然提出了户籍年龄问题,则其显然对小雪的登记年龄是明知的,因此没有按照“不知其不满十四周岁”的思路进行抗辩。
但法院对于夏某要求进行骨龄鉴定的申请,并未准许。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被害人医学出生证明及户籍证明,均清楚记载被害人的出生日期,且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因此,对于夏某要求做骨龄鉴定的请求,未予准许。
二、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而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夏某对于小雪的死亡,到底是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庭审中小雪的父母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着不同的意见。
小雪父母诉称,夏某与其女儿小雪相识后,利用其女儿年幼无知,在采用种种手段迫使其女儿成为其女朋友后,多次对其进行恐吓、强奸,致使其女儿在未满十四周岁时怀孕并生育一女。在其女儿明确提出与夏某断交的情况下,仍对其女儿纠缠不放,并多次扬言:“就是杀死你,也决不让你离开我。”
而在事发当日,夏某与其女儿喝酒后,密谋将其骗至游览区划船,伪造溺水死亡的假象,将其女儿残忍杀害。夏某并非是过失杀人,而是故意杀人。
对于小雪父母的上述观点,法院经审理后并未采纳,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而最终结合夏某的自首情节,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存在的一些疑点
虽然法院并未采纳故意杀人的观点,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小雪父母的主张没有任何道理。
按照本案认定的事实,案发时的夏某,是在明知小雪不会游泳,且未穿救生衣的情况下,让小雪跳入河中游泳,并导致其溺水失踪。
按照过失犯罪的主观形态,夏某在主观上应该是: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但在本案中,这种认定似乎并不妥当。
夏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小雪不会游泳、酒醉、未穿救生衣的情况下,说他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太可信。而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认定上需要具有足以使其“轻信”的理由,那理由又是什么?河水浅淹不死,还是突然就会游了?
而且其中另一个关键点,就是这个“让”字。到底是小雪听从了夏某的建议主动下河游泳,还是被迫下水,甚至根本就是被推下去的?
虽说小雪案发时只有15岁,但智力和精神上也没有问题,大晚上的,明知自己又不会游泳,也没救生衣,夏某说下去游泳她就下河了?而且在小雪溺水后,夏某在第一时间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
另外,夏某会不会游泳案中并未提及。但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夏某会游泳,但第一时间并未下水去救小雪;如果夏某不会游泳,为何要让也不会游泳的小雪下水游泳?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夏某对于小雪溺亡的结果,其主观上的放任要远大于过失吧。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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