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左之地,有赵氏子因路途之祸,救治不及,竟辞世而去。赵子生前,于泰州务工之际,与唐氏女情投意合,诞下一女。然二人未行婚嫁之礼,是以此女被视为非嫡出,赵氏之祖父母,心有不悦,拒不认其为家族血脉,更不愿与幼孙共为原告,索交通事故之赔偿。唐氏无奈,唯以一岁稚女之名,代其诉诸公堂。
法庭之上,审案者明察秋毫,以为非嫡出之子,亦当享嫡出之权,故赵女有权索偿。法官屡番劝解,阐明法理,赵氏双亲终悟其理,愿与唐氏并肩,共为原告,以求公道。终而,法庭依事据法,裁断对方赔付金帛七十三万余。
吾观此事,感慨良多。世间万物,皆有其序,人伦之道,尤为重焉。婚嫁之礼,虽为世俗所重,然血脉之情,岂能因此而断?非嫡出之子,亦为人子,当享同等之权,此天理也,人情也。赵氏祖父母之初心,或可理解,然其拒认孙女,实乃有违天道。幸得法庭公正,唐氏母女终得公道,此乃法治之威,亦人情之胜也。
吾辈当以此为鉴,知人伦之重,明法理之严,不以世俗之见,而轻忽血脉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