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法治政府研究院 文章/曹天慧
新公司法自2023年12月29日公布以来,涉及到的实质性修改有112条,但最受社会关注的条款就是五年实缴到位的新规。
当前我国公司存续数量超过4000万家,而5年实缴到位是与每一个存量公司和即将诞生的新公司息息相关,具体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又应当如何平缓的过度,本文将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规将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新规生效后新设立的公司,自然应当按照新规要求的5年认缴期间,履行实缴义务,那广大的存量公司该如何履行实缴义务呢?
我们可以假设两种情况:
第一种假设,按照法律界常规的观点“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那么存量公司应当按照旧法的规定继续执行,即存量公司仍然可以出现超长的认缴期限、超高的认缴金额,那么可能出现:1、许多许多年之后仍然还有未到实缴期限的公司,一旦出现纠纷,法官要翻阅早已束之高阁多年的2018年的公司法来解决问题,加大了司法成本;2、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存量公司因为可以有认缴特权,所以可能成为珍贵的壳资源,让人争相竞争,只为规避实缴义务,这也同时不利于健康的经济环境发展。因此,该假设的结果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该假设不成立。
第二种假设,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原则,即所有存量公司到了2024年7月1日之后一律采取5年实缴到位的规定,也就是说,到了2029年7月1日,在新法实施前设立的所有存量公司均已经完成实缴。这种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换位思考,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具有该模式的可操作性,不能以新法新规的出台,让所有公司的股东都满足这个期待。一千个公司,有一千个问题,有一千个想法,更何况我国的存量公司是以千万计。因此,该假设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该假设不成立。
那我们应当如何使得存量公司即满足股东的期待,又符合社会的期待呢?
新公司法对此问题,也进行了过渡期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施行日期和过渡调整】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第二款即为过渡期条款。该条款表明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除特殊规定情况外,存量公司实缴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逐步调整为5年,至于如何逐步调整,笔者认为,未来还会继续出台进一步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指导和明确。
第二层,对于明显异常的情况,市监局可以自新法生效后要求其立即调整。比如,曾有公司出资金额为8000亿欧元(换算成人民币为5万亿),甚至超过宇宙第一大行中国工商银行3000亿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再比如,曾有公司出资期限为7894年,已经超过了整个人类文明史,等等,这些都属于明显异常的情况。
(本文所称新法、新规、新公司法,均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将自2024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