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新买的一台苹果手机,竟然丢了,让我们一起看一下他最后能不能找回吧!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林森前段时间刚买了一台苹果手机,花了8999元。毕竟手机不便宜,所以林森一直很爱惜。
有一天,林森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回家,每次回家的时候都会经过一条小巷。
可是等他到家的时候发现,手机不见了,这可把他急坏了。
回公司去找没有,林森觉得可能掉在路上了,因为当时他明明记得放在自己的衣服口袋里了,一定是骑车经过那条小巷时,当时路面不平,有一个小坑,可能是颠簸的时候手机掉出去了。
林森回去找了一圈没找到,就怀疑是有人捡走了。
林森发现自己丢失手机的地方恰好有一个监控。
于是他报了警,希望警察能帮着调取监控,而经过警察调取的监控中显示,林森在骑车经过后,过了5分钟有一个男子弯腰,将那个黑色物体捡起来。
经过调查,这位男子叫于大力。
警察带着林森去找于大力,但于大力坚持说:“我没捡到手机啊”
警察:“那你弯腰捡的是什么?”
于大力:“我是自己的手机没拿住掉了,我就弯腰捡起来了”
于大力坚持不承认自己捡到了手机。
无奈之下,林森只能寻求于大力所在的社区帮忙,但即使社区劝说于大力,于大力仍然坚持说自己没有捡到手机。
林森无奈之下将于大力告上法庭,要求于大力返还手机或者赔偿其8999元,那法院会支持他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林森认为,根据监控录像可以证实,于大力在林森走后5分钟走了过来,并捡起了一个东西,所以可以证明是于大力捡了林森的手机。
于大力认为,无法证明林森丢了手机,而且自己即使弯腰捡了个东西,也不能证明就是林森丢的手机。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在林森骑车经过5分钟后,于大力经过,随即弯下腰捡起来个黑色物品,放进口袋,之后起身左右看了一下,就匆忙走了。
在于大力走后,林森又返还去找手机。
也就是在林森骑车后到林森返回找手机期间,只有于大力一人经过,由此可以证明是于大力拾得了林森的手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还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于大力捡到了林森的手机,就应当将手机返还给林森。
考虑到林森的手机已经使用一段时间,所以酌定认定,林森的损失为8000元。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于大力赔偿林森8000元。
判后,于大力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个人观点
还好有监控录像,不然林森的手机就找不回来了。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