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初,某地的陈某自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导致火灾车毁,其中驾驶员陈某在驾驶室中被烧死,人体呈碳化,现场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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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后却发现案件背后的惊天黑幕,该驾驶员在各保险公司投保的与死亡相关责任的保险金额高达两千四百余万元,其中在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前很短的一段时间内通过柜台、网络等投保方式向各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意健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类保险)1880万元。
接到家属报案后各保险公司才知晓案件,后续家属向保险行业施加影响和压力后各保险主体才有了横向联系。然而,保险公司在这起案件的后续查勘调查阶段基本上没有作为,保险公司对事故原因,交通事故与意健险责任之间没有进行横向关联,没有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关联分析的突破口,对事故还原和事故形成机理以及与意健险责任之间没有有效地组织资源进行调查,故而最后的证据只有公安交警责任认定书,结果是保险公司成了羔羊。
事后保险公司了解到其家属曾将陈某生前经营的公司股权发生转换,质押的股权又被赎回,如此等等……,无可奈何花落去!
本案中的各保险公司将承保过程串联后,发现:该案件涉嫌通过交通事故以意外形式“自杀”,从而骗取巨额保险金,过程经过精心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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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物理老师智商不能低估,对运动学与力学学的领悟,对通过交通事故制造自己死亡的策划技术不能说不高,从陈某的背景让人产生许多疑点,这是其一;
过程中还落实陈某经营有一所教育机构,没有对该机构诸如股东结构、资产情况、帐户资金流转情况、经营结果等展开有效调查,该机构经营情况没有获得进一步调查落实,只是知道皮毛,但没有将皮毛打开,并在其中找出与意外事故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这是其二;
事故后家属及时向各保险主张保险责任,同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施加影响和压力,陈某及其家属对保险险种、从保单的获取到事故过程和后续理赔流程以及保险监管等内容的熟悉程度堪称专业,这是其三。
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有效证据,在事情发生后没有调查取证的经验,没有保险公司及行业出来主持梳理案件,组织案件的调查、还原事故真相、从意外交通事故与意健险保险责任之间找出问题寻求关联调查。
保险公司是有想法的,但是,各家公司之间没有建立联盟,有些公司提出请第三方介入,然而建议没有被采纳。证据在观望中、等待中衰减、丧失、到人们确信是该案件涉嫌欺诈时,为时已晚。这好比郎中对患者发病之初好言规劝治疗,然苦口婆心好的建议没有采纳,待病入膏肓时,再好的医生也回天乏术,只有在等待中、在痛苦和悔恨中渐渐走向死亡!
该案件留下的是遗憾,换来的是赔偿、教训和对社会的负面效应。人们发现保险公司的钱好骗,在穷途末路时可以通过保险将其肩负的责任和债务通过策划意外死亡的方式从保险公司获得巨额赔款,从而解决了所有的矛盾,如此等等,让更多人临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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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下半年某地区又发生了几起类似案件,这些案件与上述案件同出一辙:短期投保高额意健险,通过制造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意外”开到水库中或到桥下,驾驶员“意外”死亡,案件涉嫌骗取保险四到五百万,最高八百多万。案件引起了包括保险业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但是从了解的情况来看,欺诈风险非常大,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是大概率事件,很有可能又是保险业交学费。
在目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银根紧缩,民间借高利贷频繁发生卷款跑路,经济恶化,如何寻找解脱的路径呢?犯罪代价太高,如果因债务人可以一死了之,一了百了,那欠下的债务如何解决?家庭的责任义务如何承担呢?债务人死了要留钱给活着的人,这是常理,人之将死安排后事的问题如何解呢?然而,这些人便从保险中嗅到“商机”,意健险投入少回报高,有些险种还有高额杠杆。
所以他们往往选择意健险,而不是人寿保险来实施保险欺诈获取高额保险金,通过策划实施自杀式的“意外事故死亡”,从而达到一石两鸟的目的:逃离欠债被追债的苦难,将自己身体通过保险转化成现金,既了结了债务又对家庭承担起后续的责任,让家属生活无忧。同时,通过自己的意外死亡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公安机关对意外案件重视程度也不高,一般不会启动公安刑侦力量来侦破还原真相;保险人也很难按照意愿启动公安立案,保险公司自身调查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及行业没有一套成熟有效的应对机制和侦破力量,各保险公司之间也是各自为阵,各打小算盘,无法形成合力有效调集社会资源,往往都是心存侥幸幻想公安机关会主动调查,这样既不麻烦还省费用,最终在等待中丧失了最佳战机。
那保险公司要如何办呢?这是个系统的问题,解决问题关键还得靠自己,靠保险业本身,救世主只有自己!
保险行业欺诈现状近年来保险业欺诈司法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人员均同比大幅度上升,发案地域覆盖面广,车险领域欺诈案件多发,意健险,企财险欺诈金额较大。车险领域欺诈风险持续集中,案件主要是修理厂作案和驾驶员顶包案件占据主导。
1.以修理厂、4S店或二手车行人员为主的职业型欺诈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以团伙作案,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虚假理赔材料进行诈骗。
2. 驾驶员顶包属于机会型保险欺诈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酒后、无证驾驶,通过找人顶包的方式进行诈骗。
财险公司对上述类型的保险欺诈有长期的风险防范和调查经验,有一套完善的风险识别和调查办法,各家公司在车险欺诈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有力打击了车险领域的保险犯罪,极大降低了保险赔付,取得比较好的经营成果。
近期意健险欺诈风险突出,据保险业内相关报告,当年某地上半年意健险欺诈案件发生16起,涉案金额八千多万元。涉案呈现特点是:
1、涉案金额高,涉案千万元以上的意健险欺诈案件五起之多,达6550万元。
2、案件往往涉及多家保险公司,短期内通过各种意健险保险销售渠道高额购买保单,金额巨大数百万到数千万。
3、手段隐蔽,犯罪嫌疑人多以涉嫌自杀、先死后保、伪造病历资料、借用司法途径与司法鉴定机构勾结等形式实施欺诈,取证难,其中以涉嫌自杀形式实施欺诈案件六起,死亡7人,涉案6862万元。
4.、自杀方式骗取保险金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犯罪嫌疑人生前背负巨额债务,涉及集资、民间高利放贷、或做生意失败债台高筑、或做汇资金链断裂,身前官司缠身等。
5、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亡,犯罪事实难以确定,公安机关往往不予立案,或公安机关只是根据现场死亡的相关要素得出与保险欺诈的意愿大相径庭的的死亡结论,保险公司最后不得不赔付保险金,最终得到的是一个教训——学费有点贵。
侦破案件的一些想法打铁要自身强,所有问题都归结到保险公司本身,以下是一些感悟和思考,供大家参考。
1.承保入口。1) 意健险保单承保前要加强审核。要带着怀疑一切的态度,风险是纯粹的风险,不能将有不良动机的保单扫进来,特别是对涉及与保险标的身份不相符的高额保单,承保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建立起预警机制,对高额保单要对其职业、家庭、收入、健康情况、债务、有企业的要调查经营情况,要对风险与其动机进行匹配,排除有欺诈嫌疑的标的。
2) 同业关联。对高额的意健险还需要横向从同业进行关联调查,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高额意健险时就要重点关注了,并将其列为黑名单。
3) 对高额投保意健险,且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的,保险公司还需要履行告知义务,从而避免被保险人实施保险欺诈,并实施紧密跟踪反馈制度,限制理赔条件,必要时可以要求退保,降低风险同时也是挽救生命……
4) 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建立协同机制,建立风险分析识别数据库,并实现共享,真正服务好保险行业,并进行动态跟踪,有必要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关爱生命打击以意健险为媒介以死亡为代价获取保险金是犯罪的行为,是有风险的可能失去生命还得不到保险赔偿,甚至案件相关人部排除受到法律的惩处,共建和谐社会。
2.高额意健险保单出险时建立一套预警机制。1) 及时查处保单抄件,并向行业协会报告,并在行业协会的协同下与各家保险公司进行检索,迅速掌握标的投保情况。
2) 及时赶赴现场,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迅速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并迅速做出初步判断,并将案件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公司主管及行业协会并与案件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协同。
3. 取证。鉴于保险公司在证据获取能力及法律效力上的不足,公安部门对此类案件处理的思路往往与保险人不同,死亡原因与保险责任之间很少进行关联,因此如何提高案件的取证效力,如何借助外力推动公安机关按照保险人的意愿进行取证侦破,这是保险人需要思考的内容。
4. 案件侦破的组织。1) 成立案件领导小组:由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主持,各关联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形成调查小组,案件由调查小组统一指挥。调查小组负责案件资源的调集和公安部门调查方向的掌控和公安的立案侦破。
2) 引进有资源的第三方调查机构的介入。案件调查需要引入有资源的第三方,他们必须具有很强的取证能力,取证要符合法律及公安部门的规则,最好是能被公安部门直接采用。
第三方的作用有两个方面:取证、推动公安部门将所谓的意外案件与保险责任进行关联,完全按照保险人的意愿和方向实施侦破,公安机关是在案件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手借助第三方控制案件的走向,而将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围绕着保险展开,既保证了还原事故真相的目的,同时也保证证据的有效利用,并充分利用公安侦破资源,而这些恰恰是保险公司案件调查的短板,为保险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欺诈案件侦破提供的保障。
公安机关人力严重不足,一般对保险类的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刑事案件中命案、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安机构才可能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推动公安机构以刑事欺诈立案显得尤其重要,这是保险业还原事故真相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借用公安机构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案件背后各种线索,从而将各种线索有效进行关联。
3) 介入案件的时间节点。
发觉到欺诈案件时,保险公司必要第一时间迅速进行风险筛选,并将筛选流程化;报告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并通过它们与案件关联的保险公司协同;组成案件工作小组,在案件领导小组组织下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
案件发生后筛选出嫌疑案件后,保险公司应该统一行动并在案件领导小组的带领下与第三方调查机构联手开始运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案件调查,第一时间介入收集证据;与公安部门协同,推进公安立案;与公安机构一同介入案件的证据采集和案件的分析上,并将现场控制好,避免现场遭受到破坏或有外来痕迹上的干扰,从而达到真实地还原现场,掌握侦破的主动性。
目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重视不够,现场是案件最重要的证据源,现场勘察是案件侦破的基础,保护好现场意义重大。现场链接着案件的诸多要素,现场包含着案件天、地、人、时间、空间,通过现场痕迹、物证采集为后续案件的侦破分析提供最有利的支持,没有扎实的现场勘察对案件的侦破来说是无本之源。
证据还具有随着时间推移衰减或灭失的,特别要防止外来物质侵入现场,从而误导侦破方向,增加破案的难度。保险公司对证据重视还不够,许多案件等到了想去深入挖掘时,证据已面目全非或遭受破坏或消失了,时过境迁已失去最佳取证的时间了,往往变成了死案,再高明的郎中也回天无力了,本文提到的陈某交通肇事死亡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只是代价有点高:1880万元的保险金,且对社会是严重的负面影响。
4) 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基金
重大欺诈案件要求行业统一行动,第三方及时到现场推动公安机关联动,且要及时调集各类痕迹专家、刑侦专家、法医等协同公安一同取证,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所获取的证据对保险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公安获取证据与保险所需的证据是有区别的,这是由保险的特征决定的,保险要将标的、动机、除外责任等因素与现场进行关联,要借用公安手段获取到保险合同所需要的责任免除的证据,只有这样对保险侦破在有实际意义,实际工作中公安的证据对保险人来说有许多缺失,同样是验尸,法医只是从生物特征验证死亡,保险人要从痕迹的角度验证尸体上的各类痕迹并将痕迹与现场进行关联,寻找导致死亡的各种因素。
聘请到有资源专业的第三方是件不易的事情,江湖上所谓的调查机构许多,但是有保险人需要专业职业的第三方却非常稀少,需要挖掘。聘请第三方协同,当然是需要费用的,因此在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锁定证据并与公安协同推进公安立案,从而启动公安的调查资源,这里涉及到大量的组织工作,请专家、差旅等都需要费用,建议以行业牵头成立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基金,建立启动基金的规则,从而为案件证据获取侦破提供时间保障,避免各主体意见不统一,第三方减少与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为案件争取时间。
意健险出险的标的策划意外死亡的案件,实际上是为获取高额保险金采取自杀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的一种新动向,经济下行市场上已出现复制重演的现象,希望引起保险业的高度重视,行业统一组织严打,杜绝这类案件的再发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发欺诈调查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