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五月十二日,案发后第十一天,公众才见到了巴东县警方对邓玉娇案的第一次情况通报,而这也在巴东县公安局,被动接3五月十二日,案发后第十一天,公众才见到了巴东县警方对邓玉娇案的第一次情况通报,而这也在巴东县公安局,被动接受湖北省境内三峡晚报、长江商报的部分媒体采访时的情况。五月十八日,巴东县公安局,终于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这是对邓玉姣案的第二次案情进展通报。结果,本次案情的追踪发布,不仅没有有效地安抚民众心情、更没有平息住大众舆论,甚至引起了公众更大的质疑。因为细心的网友发现,在前后两次的警方通报中,案情发生了改变:一是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倒变成了推坐。二是将特殊服务变成洗浴服务。舆论就此怀疑:巴东县警方在第二次通报中的遣词用字,是否有为邓玉娇涉案官员脱罪的企图?五月十二日,案件后第二天,令人疑惑的一段视频迅速燃爆全网。画面内容就是邓玉娇被强制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视频中邓玉娇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布条紧紧固定在病床上,也有她哭喊:“爸爸,他们打我。”的影像。这段短短十九秒的镜头,在网络上掀起了巨大波澜。所以,在五月十八日当天,巴东县警方第二次发布警情通报,巴东县公安局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进行立案侦查。为应对社会工作的热情期盼,湖北省公安厅决定派员指导督办邓玉娇案,并由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六月五日,巴东县进一步推进司法系统办案效率,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改变警方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的移送要求,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就在案件发后的第三十七天,巴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的焦点,汇聚在了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被告邓玉娇的刑事辩护律师,旗帜鲜明地为被告做了无罪辩护,引用了九七版刑法第二十条特殊正当防卫条款。理由就是,面对邓贵大等人的暴力行为,邓玉娇做出自我保护的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邓玉娇的防卫,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巴东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法院的裁决理由如下: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的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语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虽然邓玉娇做出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她用刀刺死、刺伤他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因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排除我是律师的角色,就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角色,问一句,如果邓玉娇没有用刀做出反应,那么后果如何?屏幕前的朋可以回答一下。但是,法院又认为鉴于邓玉娇是个精神有障碍的人,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免除对邓玉娇的刑罚。这一步,肯定是受了高人的指点,从案发的第二天邓玉娇入院检查就想到了,厉害的一招,既可以安抚民心,又可以减轻了被刺官员的罪责。从五月十日晚上案件发生,到六月十六日上午,法院就作出一审宣判,不知道大家的感受是什么?短短三十七天,邓玉娇案尘埃落定。在公众的眼里,邓玉娇杀了人,虽然被定罪,但是免除刑罚,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关注度慢慢地降低了。但是,在专业的法学界和有关大咖看来,一场风暴才刚刚拉开序幕。
4第一、在法院的裁决结论中,邓玉娇被免除刑罚处罚,鉴定结论是邓玉娇精神有问题,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问题来了,一是如果邓玉娇没有精神问题,法院又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二是邓玉娇究竟有没有精神问题?这里值得深思。第二,大家可能不清楚,我国刑法分为七九年旧刑法和九七年新刑法,实际上在九七版新刑法中,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就是新增了一条特殊正当防卫条款,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问题来了,邓玉娇案发生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为什么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为私权利救济提供了完美的保护,而在现实中,却一直在沉睡之中?实际上,就是这样包括邓玉娇案,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正当防卫条款成了名副其实的程序条款、僵尸条款。当然是有案可稽,在九七之后,有人对二百八十份判决文书进行了统计分析,法院判决适用刑法第二十条有关正当防卫规定的只有二十九件,占比百分之十点三六。而在这二十九份判决中,仅有一案,法院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其余二十八份判决书中均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但可悲的是,均以防卫过当成立了相应的罪名处理。从中,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适用是非常严苛的,这就造成了刑法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对社会的反面影响,那就是,过于严苛的正当防卫认定条件,致使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束手束脚,甚至造成保护加害者、受害者陷入寒蝉的局面。也许,从一九九七到二零零九,邓玉娇案成为了揭开刑法第二十条激活的序幕。后来,我们看到了昆山龙哥案,也许司法的进步与完善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当防卫,遵循了“以暴制暴理所当然“观念,我们反对暴力,但当我们遭受暴力,且国家来不及给予救助时,我们可以用自己的力量实现自救。结合新司法解释,认定正当防卫“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能在事后以“上帝视角”用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设身处地地考虑彼时彼刻受害人当时情况的紧迫性,以此为前提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价值,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