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撰写文书来说,我一直有一个观点就是不要迷信模版。
模版虽然是好东西,对于规范化意义还十分重大,可以直观的展现一种文书的基本格式,只要照着写总是能够差不多少。
但是我想说撰写文书并不是差不多少就行了,并不应只满足于格式的最低要求。
而且我必须说,模版也并不等于文书规范本身,有些文书规范化要求比较多的,不可能仅仅通过模版的形式就全部涵盖。
比如我们当年起草的起诉书规范化意见,一共有60多条,一共几十页文字内容,一两页的模版怎么可能涵盖这些全部内容。
而且规范化意见中除了“应当”的要求之外,还有“可以”和“一般应当”等相对灵活的要求,这又是模版所无法涵盖的。
正因此,当年我就坚持不要建模版,因此我们那个文件就没有起诉书文书模版,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看条文,理解条文,不能认为将复杂的东西简单化。
机械的将复杂简单化必然会损耗掉重要的规范化内容,让本书规范化本身变得粗陋、呆板。
但是文书模版有一种巨大的诱惑,就是比较容易上手,照着扒就行了,不用过多的动脑筋。
而且只要照着模版写了,就似乎找到合法性的依据,即使错了也是对的,谁让我是照模版写的呢?
如果说我错了,那也是模版错了。
而模版是官方公布的,自然没有人说模版错了。
而且奇怪的是,很多文书好像也只有模版,只有寥寥几句制作说明,也没有太多规范化的意见,似乎不看模版也就没得可看了。
而且模版已经嵌入到统一办案系统,系统自动生成的就是一个文书模版,你只要填录内容就行了,谁质疑系统自动生成的东西呢。
但自动生成的只是一个基本格式,至于其核心内容仍然需要我们创造性的书写,而不是写完了跟那个模版一样干瘪,其中的血肉也就是实质内容体现的是我们的司法智慧。
这个实质内容不应机械、僵化。
有些人甚至不满足于照着系统生成的模版来写,还习惯管人家要一个大致类型的文书,照着描,他的文书就像一个“描红”“描绿”的作品一样。
有一个盗窃案件,他就要找一个盗窃案件的起诉书,看看盗窃罪是怎么描述的;如果有一个诈骗案件的不起诉书,那他一定就要找一个诈骗案件的不起诉书,看看怎么具体化的表达诈骗案件的不起诉问题;碰到一个故意伤害罪的抗诉书,那他也就希望找到一个类似的抗诉书来摹写。
至于其他种类的文书,他就一定非要找到一个非常近似案件类型的文书来抄抄看看。
这种抄抄看,这种照着描就会失去对本案特殊性的呈现,总是想找一个几乎完全一样的文书,然后改改名字和数额就完了的想法是要不得的。
没有那么多文书供你抄,撰写法律文书不是抄作业,必须要发自内心的深入到案件的特殊性之中来,寻找最为契合本案的最佳表达方式。
这种表达不是外部性的类比,更多的应该是内部性的寻觅,应该深入到的是本案的证据事实当中。
也许你从未见过这种类型的法律文书,第一次不会写,借一份参考一下倒是无妨,但如果你掌握了此类文书的基本格式要求,那么仍然一味寻找极为相似的作品来临摹,那只是一种图省事而已。
而且过多的临摹只能让文书越来越近似,越来越千篇一律,越来越模式化,无法真正反映案件的特殊性,无法体现案情的具体化,无法体现裁量评判的具体化,这样一来就无法与真实的案情形成实质的呼应,就容易带来机械执法问题。
当我们抽离了具体化和特殊性之后,我们就相当于将案件符号化,让嫌疑人脸谱化,我们就无法设身处地的体会犯罪的具体原因,无法建立同理心,理解犯罪起因的独特性,就会忽视那些可理解、可同情的东西,让我们法律的适用变得机械冰冷,也就必然无法做到将心比心和恰如其分。
当我们迷信模版,我们就相当于让自己沦为办案的机器和流水线,在脱离案件具体性的时候,也就容易背离常情常理常识。
模版无法告诉我们,我们自己手里这个案件到底该怎么处理,我们只有用理性和良知设身处地的深入思考才能得出一个具体而微答案,这个答案是极其独特的,应该说就是定制的、特制的,没有任何案例可以完全现成照搬。
正义从来不是现成照搬的,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就像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一样,也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因此我们不应迷信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