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高检上个月分享的一个案例,和骑行案颇为相似,一开始也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移送检察院后,最终做了“不起诉决定”。
依据是实践中比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更加罕见、更难启动、也更考验司法魄力的第十六条“意外事件”:
事情发生在2023年4月,事发地是一处上下坡的绿道拐弯处。
17岁的高二少年小浩骑车上坡,拐弯时占用对向车道,不慎与疾驰下坡的小琴相撞,小琴后脑着地,因重型颅脑损伤不幸身亡。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小浩骑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应当预见到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却没有预见到,符合“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
然而小浩却坚称,小琴下坡车速过快,且未佩戴头盔等防护工具,这才是致其死亡的主因。
这就是我科普过的“因果关系”,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多因一果的,我们不能选取伤害最大的来作为主因,而要选取概率最高的来作为主因。
大家可以做一个“控制变量”的思维实验,占道拐弯上坡的有很多,导致对方摔车死亡的概率有多高?未佩戴头盔等护具且车速高达32千米,摔车后的死亡概率又有多高?
一般案件到这一步,“因果关系”就清晰了——如果有介入因素斩断了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
当然,这个案子情况复杂,不太好判断。
那么就需要审查第二个要素,“预见可能性”。
检方走访时,小浩说了一句话:“如果当时能让开就好了”——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小浩认为此事:1.没有预见可能性;2.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为了验证这一说法,检方做了侦查实验,结果显示:
事发地处于上下坡的转弯处,存在较大视线盲区,且下坡的小琴车速高达32公里/小时,一般行车避让反应时间为2.5秒,但受客观因素限制,小浩的反应时间只有1.6秒。且有目击证人表示,小浩处于上坡拐弯状态,难以控制方向,这才导致偏离中心线,且仅偏离0.8米,也属人之常情。
检方综合研判后,认为小浩的行为符合第十六条“意外事件”的情形,即: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最终,小浩收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仅按过错比例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预见能力,我说过,世界上没有人是绝对理性和时刻谨慎的,我们在创设“预见义务”的时候,不能超过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能力。
这一点,和“正当防卫”也有相通之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普通人,在生命危险面临紧迫威胁时,理性地预见对方的伤害程度,精确地判断合理的防卫限度——任何超出“社会一般成员预见能力”的要求,都是不合理的。
那么骑行案中“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能力如何呢?
很多网友评论:我能保证自己不做带孩子骑行的父亲,但我无法保证自己不成为那个司机——这,就是最好的答案。
我们对一个人科处刑罚,不是单纯为了给犯罪人制造痛苦,而是要借由这份痛苦,传递出法律对某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进而起到警告他人、预防犯罪的效果。
那么对一个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行为,科处刑罚,又有什么意义呢?
难道仅仅是为了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达到平息纷争的目的吗?
德国法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我国刑法学泰斗张明楷教授,对此展开过一段精彩论述:
在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的符合违法要件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无非是为了通过惩罚这种行为以达到防止这种行为的目的,这种将行为人作为手段的做法,背离了尊重人的基本观念。
关于骑行案,之前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在这里,我更想通过本案,引起大家对“第十六条”的关注,这对普通人祸福荣辱的影响,丝毫不亚于“第二十条”。
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都要面对大量“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情况,只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那么如果不幸遭此横祸,面对“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普通人该如何为自己脱罪呢?
唯有第“十六条”——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根本不用16条,孩子父亲和组织者该判刑。司机被逼下跪必须追责。
一伙人在机动车道狂飙超出小孩的控制能力摔车,这是骑行被碾压的主因。小车驾驶员是倒霉蛋刚好碰上。
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根本就不应按刑事案件处理。小客车司机无责。
如果判司机有罪,那么以后马路不就是骑行者的家,想怎么骑就怎么骑,连跌入对向车道,都是对向车的责任,就更不用提同向车道了[无奈吐舌]
2024年两大奇案,一个是交通案变成刑事案,一个是打人变成交通纠纷,傻傻分不清!
法律不能成为私器
这个案例不一样,毕竟占用了对向车道, 这已经是主要因素。 开车司机是正常行驶,唯一责任就是盲从和别人一样经过这条道路。责任更小,更不适合过失致死
是什么原因让一件简单的交通事故搞得这样复杂
小编实事求是的分析了法理,理是这个理。难就难在司法部门懂不懂这个理啊。
为了减轻自己的罪恶感只能把责任往司机身上推,千方百计想着怎么弄死司机好为自己脱罪,逃避的了吗?
按照当时的车流量,就算没有这个车,也必然有别的车!
这是可以预见的,所以需要和非机动车和行人保持足够的车距和横向距离或者保持较低的车速一般是三十码,这个相对行驶更要注意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所以,交警认为“非道路”上发生的不是交通事故的说法不符合交通法第77条的规定。
律师的作用出来了
该父亲应以蓄意谋杀起诉
小车驾驶员不仅要使用第十二条,更应该反诉这样的暴力行为和不合理执法。
小孩的爸爸很不负责任,恶心,还把责任推给别人,根本没有反省,自私自利
孩子怎么倒的,一点不说。交通法有这种情况的有关规定,不用。说是未开放道路,可道路施工安全有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也不说。就抓着司机通行车水马龙的未开通路段说事。要脸不要?!这就是公平公正的文明法治爱国的社会。
这个例子是瞎编的吧!你越线时就该预见到可能与对向来车相撞,该时刻做好避让准备,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了。怎么可能判个无法预计所以不起诉?
参照开门杀的案例,这种事故责任判定没有任何难度!却人为的复杂化!
如果小车司机背叛有罪,那大家都可以骑自行车去机动车堵路了,反正不违法[doge]
成年人应当能预见孩子在骑行中所遇到的所有风险,父亲不应当把未成年孩子视作成年人而从事成年人的社会活动!所带来的所有风险应当由监护人自行承担!否则就是监护不当。
这是我看到的最合理的司法解释。多大过错担多大责。开上一个车来车往已久的“未开通车道”,有多大错?一个根本无法预见的事故让其承担“过失杀人”罪。法律是维护秩序的不是破坏秩序的。以开上“未开通道路”的过错,而强加与事故并无实质关联的过失,岂非冤哉?什么不开车上这道,人就不会死,所以是过失。那遗失钱包被人踩到摔死,丢钱包的算不算过失杀人?
错就是错,对就是对,不能谁惨谁就对,人情法律吗?
这种糊涂的条文就是鬼都不信
这个父亲不能正视问题,虽然结果令人痛心,但让别人背锅真能减轻自己的罪责吗?
拐弯占用对方车道,造成车祸,而当作“意外,太没有道理。即使女方车速为32公里,没有戴头盔(自行车并没有要求),但只要正常行驶,不是死亡的必然原因。周的讲解实在于法理不符。
昨天晚上跑步,旁边有三人骑自行车路过,男的带队,在要后面的加速,后面一个女的说那会已经28,我感觉蛮快的。所以,那个小孩出事的时候骑到37是什么概念…… 我感觉这个条款,确实给我普及了法律知识。
实际上按普通的交规司机赔付个10%(保险出)就行啦,搞那么复杂干啥。
第一,两案例都不应该是犯罪,但前例是上坡人负主责。后例是父亲负主责,组织者主责,如果司机车速控制在村道要求范围,责任 <10%。 第二,前例不适用第十六条,占用对向车道,是能预见到危险的。下坡者车速过快,你不占用他的车道,他怎么会撞到你?车速过快是违章,也是致死原因,但不是主因。
这根本不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法律明明规定有不满12岁不能骑车上路,而且上路之后还有那么多人劝阻家长注意安全,骑行的时候前后的车辆挤一堆,还不靠边行驶!
看来要让张艺谋拍第十六条了
据说这个案子争议的关键在于那条路是不是允许通行。如果是允许,这个分析没问题。如果不允许通行,相当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是非法行驶,那法律上很可能会判机动车一方责任更大。一般认为能引起伤害更大的一方,更应该严格遵守交规
这律师业务也有问题,这是个交通事故,适用法律是交通法。律师应该去检查院申诉,追究交警渎职
司机要判刑,家长至少得无期
不可能 这条路57的速度本身就超速了 应该适用交通法 定个次责最妥当
这个案件是流芳百世还是遗臭万年就看判罚结果了
这个案件的“过失致人死亡”现在并不是法院一审判决或者二审判决的,如果真这么判,以后类似的情况就有了标杆,跟“不是你撞到为什么扶”一样
自己做S,还要害人,严惩家长和组织者
对象换一下位置,是汽车因躲避或身体健康问题,导致越线撞了对面正常骑行的人,会怎么判?
焦点不是这个,是能否预见在未开通道路上行驶会否造成伤害
自行车在街道上超速狂飙,滑倒在小车轮下,小车主被刑事案件意外致死处罚。
组织者和监护人应该负全部责任
一会水军会铺天盖地的扑过来[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很好,涨知识了。[点赞]
这次给小编点赞
越实线侵占对向车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里应该适用交通安全法,应该先按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
只要官方不松口,司机这死猫,吃定了
如果真的判司机有责,影响绝对不会小于南京扶人案。
明明是那么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却非要绕山绕水
如果把司机换成一块散落在路面上的大石头是不是要把石头刑拘了
在路上这种超速行驶出了事,如果对方在对方车道,定全责就行了,扯那么多,有病
没有陪审团,单频法官独自臆想妄断,当然会造成很多冤案!
别放过这个骑行团!还有逼司机下跪那厮!
碰瓷新套路!携魂敲诈!
你就把所有有连带责任的都处分了,相信司机被罚也不会说冤枉,网友也不会说什么。现在你就逮着司机不放,网友肯定会有意见……
单警官:提早2秒钟,适当地避让,事故可能不至于造成小孩死亡。
这个主要还是看到网上开始偏向死者,然后舆论压力定刑事案件!再后来网上舆论更多偏向客观事实,就再不给与刑事起诉。要是没有网友们抱打不平你看看?刑事责任铁定跑不了[得瑟]
道理谁都懂,你以为执法者不懂?
越线就要为自己越线的行为负责这才是画中线真正目的
混蛋逻辑!占道不是你的责任谁的责任!她就是飞,你不违法在先,也没事的!
这种道理是社会秩序井然的最基本基石!就算是个文盲也懂的道理!
司机无责
偏离中心线“仅”0.8米!那中心线画来有什么用?
最冤枉的案件!
完全符合
我哥六年前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无酒驾,无超速,非路口,一个老人突然横穿马路装上死了,按这个不可预计的分析应该无罪,可我哥被判了主要责任,公职都丢了,这合理?
司机太冤了,成了错误者发泄对象
唆使未成年人参与有危险的运动,该启动法律条款了吧。
骑到对方车道还是上坡判了不可抗拒的行为,真能扯。假如对方把这个逆行的撞死了又该如何判?
起码有两个实际过错人都没抓,真是丢人现眼[doge]
了解一下什么是和希泥
也就是说乖乖赔钱不然弄进去蹲三年?但我认为这场事故比案例更为典型,驾驶员连过失都没有!
人家正常行驶,你把头伸到人家车轮底下,典型的碰瓷没掌握好尺度
父亲负全责
适用法律错误,哪怕是交通事故主责起诉的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什么叫做可预见性,交通法明文规定,未满12周岁孩子不准骑车上路,为什么,说明容易发生危险,这是不是可预见性?如果说不是。网友早就提醒过,孩子太小骑车上路危险,也就是说旁观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险,并提示,球父怎么做的回复“管好你自己吧”。着明显就是已经预见会发生危险,但过于自信,忽视危险,属于过失制人死亡。换个角度,如果这个人不是球球的父亲,而是教练,或者朋友,是不是应该起诉他过失致人死亡。检方在面对这个案子,应该抛开身份,真正过失致人死亡的是孩子父亲,不是司机。换言之,那个时间,那个地方如果没有来车,而是路中间有块石头,孩子倒地由于惯性撞在石头上死亡,检方会不会起诉孩子父亲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