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仲裁庭可以要求企业先予执行吗?
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案件,如果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劳动者申请裁决对企业先予执行。但是仲裁庭不能在没有劳动者申请的情况下直接对企业裁决先予执行。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
3.《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8条、第99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第107条、第110条和第111条。
例:
李力是北京某建筑公司员工,但公司没有为李力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施工时,李力不慎从施工建筑上掉下来摔成重伤。李力度过危险期后,因家中无力再继续支付治疗费,医院停止了对李力的手术治疗。
李力希望公司尽快提供医疗费,遭到了公司拒绝,只好委托妻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奖金等。
仲裁审理过程中,医院发出通知:如果再不支付医疗费,将停止对李力的治疗。李力的妻子持医院通知向仲裁委申请公司先支付医疗费用。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属于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当事人李力与工作的建筑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威胁到当事人的生活,因此,在李力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仲裁庭对医疗费问题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要求建筑公司先行支付李力的医疗费,并移送法院执行。待李力的医疗期满后,再依法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争议处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l仲裁庭可以根据劳动者申请裁定对企业先予执行,但仲裁庭不能自主决定对企业的先予执行;
l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威胁劳动者正常生活;
l先予执行的有权机关不是仲裁机构而是法院,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后需移送法院执行。
本案中,李力与建筑公司劳动关系明确,李力因工伤入院治疗、建筑公司应支付医疗费用,在这一点上建筑公司与李力权利义务关系也很明确,而且李力面临着再不支付医疗费用则正常治疗难以维持,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建筑公司应支付医疗费用先予执行是正确合法的。
操作提示:
1)对于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类型的争议,企业应该尽量化解此类矛盾,而不要在法律已对双方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的事务上徒增处理纠纷的成本。
2)但如果没有劳动者申请,仲裁庭直接裁决先予执行的,或者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事项不属于法定范围的,企业有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先予执行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