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误以为住房公积金是“可选项”,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早已明确——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文通过真实判例,拆解企业拒缴的常见借口,并附劳动者操作指南。
争议焦点企业能否以“员工收入低”“未书面约定”“超过时效”等理由拒缴住房公积金?
真实案例:追缴15年公积金,公司三连败!(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粤行终347号)
义务强制性: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须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例》15条);
时效不适用:行政追缴行为不适用2年诉讼时效(相关司法解释);
执行强制性:逾期不补缴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例》第38条)。
判决书点睛句: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单位不得以职工未主张、双方未约定或职工已离职为由免除缴存义务。”
若企业未缴公积金,三步操作:1️⃣ 收集证据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书面催缴记录(如邮件、通知等)
2️⃣ 投诉举报
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投诉
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未缴存年限说明
3️⃣ 法律救济
对公积金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企业拒不执行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注:投诉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全过程受《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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