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经历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引入专项附加扣除能够抵扣收入的制度外,第二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家需要对上年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做汇算清缴。完成后有些人能获得税务机关的退税、收获一笔“意外之喜”,有些人则需要补税。
每年都会有人因在做汇算清缴时胡乱申报而“吃亏”,并且他们自己还不清楚,只是补缴了一笔本可以省下的个税,希望这些朋友在看完本文后今年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当然,如果您嫌钱多,就是想多缴纳点个税,那么可以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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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之前,年终奖只能从日常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计税。
比如,张三2024年每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一年便是12万元,当年2月收获了一笔3万元的年终奖,计算并缴纳个税时一定要分成两笔,12万元的日常收入算一笔 、3万元的年终奖算一笔。
改革后,国家给了职工选择的权利,年终奖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并入日常收入一同计税。
在上面的例子里,张三可以和以前一样选择将12万元的日常工资与3万元的年终奖分开计税,也可以合并在一起,也就是按照15万元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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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前只能分开计税,所以单位财务一般不会为每一位职工计算哪种方式更划算,按照以前的传统操作,也就是单独将年终奖区分出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倒是无所谓的,因为第二年做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可以手动选择并在一起计税,当然,也可以维持财务的做法,分开计税。反正怎么划算怎么来 。
不过,正是有了这种选择权才让部分不太了解个税政策的人因错误的选择而多缴了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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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明明是分开计税更划算,并且单位财务也是这么操作的,结果多此一举,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选择合并计税导致应纳个税少于实际已经缴纳的,需要补缴差额。继续上面张三的例子。
分开计税时,12万元的日常收入扣掉6万元的个税起征点(假设不存在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6万元,需要缴纳3480元个税;3万元年终奖单独缴纳900元个税;一共是4380元。
合并计税时,12万元日常收入加3万元年终奖共15万元,扣掉6万元起征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9万元,需要缴纳6480元个税。
张三将分开计税改为单独计税,意味着要补缴2100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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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胡乱操作的导致的多缴税,还有两种与年终奖计税方式有关的情况也会“亏钱”。
一是部分单位财务将年终奖并入日常收入一起报税,而选择单独计税时更划算,职工没有进行操作,顺着财务的操作执行。
比如,上面例子里张三单位的财务去年将年终奖算到日常工资里一起报税,使得张三全年实际缴纳6480元的个税;今年做汇算清缴的时候张三一定要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这样就可以获得2100元的退税;不操作的话多支出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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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合并计税更划算,未选择合并。
大家要知道并非所有情况下均是把年终奖单独拉出来、分开计算可以少缴个税的,不同的人情况不一样,有些职工反而是合并在一起计税能够获得退税或者少缴个税。
这时得在做汇算清缴时选择“年终奖合并至全年综合所得计税”,才能让利益最大化。前面说过大部分公司财务默认按照单独计税申报,改为合并计税时能在做完年终汇算清缴后得到退税,不改的话就没有退税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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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么确定到底用哪种方式申报年终奖更划算呢?
我不讲理论上的判断方式,太复杂了,直接说实操。其实很简单,做汇算清缴的时候两种申报方式都来一遍,反正汇算清缴是可以作废的,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那种方式申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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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87xxx62
从没交过,何来退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