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评丨艾滋病者的隐私权不应大于健康人的生命权

振惊唐吉诃德 2024-11-04 21:27:19

作者:胥爱明

今天刷到一个消息,令人震惊:2024年6月(6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117408例,死亡2254人。其中艾滋病发病数5201例,死亡数1680人。

仅一个月,艾滋病就死亡1680人。占整个传染病死亡人数的占74%还多。对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我们应该予以重视。同时也应对艾滋病的传播与现行的一些规章制度进行检视!

这两年我国的艾滋病泛滥和爆发,迹象是非常明显。我们曾经是一个没有艾滋病的国度,或者是说艾滋病非常非常少的国度。

我国的艾滋病出现爆发式增长,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取消了,外国人入境的艾滋病检测。

我国的刑法有规定,明知自己有艾滋病,却不采用安全措施,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他人传染的,是刑事犯罪行为。要坐牢的。当入境艾滋病强制检测这一条规定被取消了以后,这些明知自己有艾滋病的外国人就来了;并且违反了我国的刑法,故意使他人感染艾滋病。他们明知道自己有艾滋病,然后同一时期,中国就出现了第一轮艾滋病爆发式增长的周期。迅速增长到几百万人。这些违反我国刑法的外国人,有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有因此被逮捕被调查的吗?没有。如入无人之境。有法不依,似乎这个法律管不到他们,这是第一个周期。

出现第二个爆发周期。首先是取消了强制婚检。以前你要结婚,要检测你是否有艾滋病,是否有淋病梅毒。后来呢取消了,就变成了自愿。那么与此同时,你自愿去参加婚检。又进一步修改了这个婚检的检测结果,规定及两个人同时去检测其中一方,如果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那么检测机构和医生不得告诉同检人。也就是说你和你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去做婚前检测,检测出任何这种性相关的疾病,尤其是艾滋病,梅毒淋病,医生和检测机构是不能告诉你的。他也不能写在检测结果上?于是大量的人去进行了婚检以后他发现没有问题,一切都是正常的,就放心的去结婚了。

他并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坑爹的规定,难以理解难以想象,这完全不符合道理。这样的规定美其名曰为了保护病人的隐私。为了保护病人的隐私,就需要让另一个人付出生命的代价吗?隐私权是否大于生命权?一个人的权利是否可以凌驾到另一个人的权利上?

艾滋病淋病梅毒患者的隐私权,是否比健康人的生命权更大?这些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知识界、法界的重视。

之前是婚前强制婚检,而且检出是要告诉家人的,尤其是配偶,用以阻断传播,甚至还会去做流调。后来,被以某系为主的一些医疗专家和律师,以所谓患者隐私和人权为由,先是打开国门,而后是取消强制婚检,隐瞒病情。相对应的,是相关药物、相关纠纷。十几亿人民币规模的市场,就此产生了。

看了6月份的这个数据,可谓是触目惊心。

在保护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与保护健康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之间,如何找到一种平衡?这才是阻断艾滋病广泛传播的根本。

声明:不歧视艾滋病毒携带者,而是对艾滋病广泛传播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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