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
二、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霸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加班工资怎么算?
平时加班:1.5倍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2倍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假日:3倍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只有休息日才可以安排补休,平时加班与法定节假日都不可以,也就是都要支付加班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工时制下的加班和加班费的问题
一、综合工时制
1、综合工时制是有法定周期的,以周、月、季度、年为周期。一般来说以年为周期的,在审批上需要向市级相关机构申请,审批也较为严格。如果是以周为周期,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若以月为周期,则每月不得超过166.64小时,即20.83×8,一般我们会直接取整为167小时;如果以季度为周期,是500小时;若以年为周期,则在2000小时左右。
2、关于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和加班费的问题。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如果是工作日或休息日,按1.5倍计发;若为法定节假日,则按3倍计算。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对加班时间感到困惑。标准工时制下,要求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综合工时制也是如此。这里的36小时不仅包含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包含其中。
二、特殊工时制
1、未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只通过劳动合同等协议的定适用特殊工时制是无效的。
2、如实际加班时间超过了预付所对应的加班时间,需要补差:如预付费用高于实际加班费用,超过部分则视为给员工的奖金。
3、如果双方对月工资有过约定,则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所对应的月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若无约定,则根据其所有当月的工资收入扣除一些非常规性的奖金以及福利性和风险性的收入来确定。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一个加班费计算基数。如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恶意行为,实践中将参考实际收入的70%作为标准。
4、出差途中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5、加班津贴不能替代加班费,即便公司支付了加班津贴,如果员工主张加班费,且实际存在加班的,仍会被裁判机关支持。在工资单上,建议明确标明“加班费”一栏,切勿用“加班补贴”等称谓替代。
加班要协商一致,加班费不能少
一、加班必须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后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让员工加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二、公司要求员工连续加班的情况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休。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加班费”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一款指晚上加班,第二款指星期天加班,第三款指法定休假日加班。
四、未计算加班费怎么办?
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支付加班费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应及时保留证据,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用工单位,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流程: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依然拒不支付加班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意保留自己加班的证据,以求在仲裁和诉讼中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