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郭稳波律师: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8-14 14:40:10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多份合同的情形,应当以是否存在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还是所有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如何区分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根据法律学术要点及裁判指引,梳理研究了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供大家参考。

一、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

阴阳合同,也被称为黑白合同、抽屉协议等,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用于实际履行。

合同变更,简单来讲是指在合同成立并且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但不影响合同主体的变化。

二、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1、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

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典》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阴阳合同,因其违反税收规定,税收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律师观点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阴阳合同并非全部无效,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应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的约定应无效,但被隐藏的“阴合同”,则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同时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建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被隐藏行为的效力。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须经批准的规定,则建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认定被隐藏行为的效力。

0 阅读:3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简介: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