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午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3-09 13:19:05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中午就餐60分钟,如果将就餐时间剔除掉,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并未到达8小时,我们计划将中午就餐时间缩到45分钟,这样每日的工作时间就是8个小时。但是有员工提出异议,并主张中午就餐时间应该计入工作时间,并说公司此前每天的工作总时长都超过8小时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请问,午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第一,我们国家标准工作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对于中午休息时间是否算在8小时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分别有计入工作时间与不计入工作时间的两种观点,具体要结合规章制度与员工实际就餐时间是否有自由支配权等综合判定。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或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告知员工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且员工在这段时间能够自由支配,不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被临时安排工作任务,那么午餐时间通常不计入工作时间和每日8小时标准工时内,这基本可以形成共识。若用人单位虽规定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任意占用员工午餐时间,让员工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实际工作状态,那么午餐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应计入每日8小时标准工时内。如采取员工轮流就餐方式以保证工作连续性,或者单位要求员工午餐期间不得擅自离岗,需兼顾岗位职责,这种情况下午餐时间就应计入工作时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21号案例中明确:若员工午休期间仍需承担工作任务,该时间应计入工时。综上,如果贵司原先规定的60分钟或即将修改为45分钟的就餐时间,员工可自由支配,且规章制度明确不计入工作时间,原则上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员工出勤时间调整的问题,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结合关于中午就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本身有一定的争议,建议用人单位能够就出勤时间调整问题履行民主程序,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关于新出勤时间的制度,并履行公示程序,如此情况下,则关于出勤时间是否超时,是否存在加班情况均可援引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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