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普通起诉期限为6个月,而《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
为争取时间利益,一般认为,选择提供诉讼的方式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
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种行政复议期限比行政诉讼期限长,采用行政复议方式,能更好争取时间利益的一种方式。
案件事实概况
2017年3月,吕某未经批准占用某村集体耕地修建住宅。
2017年7月1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吕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9、62条之规定,向吕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吕某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2017年7月21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吕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9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随即,二审法院亦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未在行政复议期限60日后申请强制执行,裁定驳回县国土资源局的复议申请。
分 析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原来这是一起“两违”案件之一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占地案件。
一、关于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7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根据2014年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具体查处。
其中《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该条款中规定了违法占地的建设单位应在街道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15日的起诉期限,也就是《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一款后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正式基于此,县国土资源局才会在9月7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7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款规定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经过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期限,本案中适用特别起诉期限15日已经过,但未经过《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60日”的复议期限,由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小 结
行政起诉期限不一定比行政复议期限长,行政复议期限也并不一定比行政起诉期限短,对法律我们亦应常存敬畏。
如同此案,对被责令返还占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行政复议期限可以给与他们更多的时间利益。
撰稿|付顺托
审稿|陈伯文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