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记录不能证明旷工?解除竟然违法?|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4-25 22:23:13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刘某入职某公司,任销售经理。

《劳动合同书》载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5.连续旷工2天、1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的。

《员工手册》载明:......纪律红线如下,属严重违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连续旷工2天(含)以上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刘某在2023年3月期间存在3.5天未打卡,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旷工事实,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关于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公司以刘某在2023年3月期间存在3.5天未打卡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旷工事实,分别是3月1日下午、9日上午、16日下午、17日、24日下午、28日下午,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公司提供了异常考勤反馈邮件截图予以佐证。为反驳公司的主张的事实,刘某提交了日报工作截屏、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提醒、工资单。

法院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刘某在外勤前已进行报备,且有当日工作总结予以佐证,对于公司主张的缺卡考勤天数,刘某作出了合理解释且提交了相应证据,公司对刘某存在的缺卡现象未进行过提示或处理,仅以打卡考勤记录主张刘某旷工,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公司主张刘某旷工3.5天的事实,法院不予采纳。刘某不符合“1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的情形,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号:(2024)粤01民终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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