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认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应具备三个法律要件:一是用人单位有迟发或少发工资的行为;二是对迟发或少发工资,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过错或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履行了善意提醒义务。
差旅费津贴是公司根据内部的管理制度,对出差开展业务工作的员工提供的一项补贴。向劳动者支付出差期间的合理费用,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劳动者能够依约履行出差任务的保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劳动者并不负有为单位垫付差旅费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7月5日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于2023年11月17 日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未支付其出差补贴津贴。刘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的帮助下,刘某胜诉,仲裁裁决甲公司限期支付刘某出差补贴津贴。
仲裁裁判要点
本委认为:双方均认可甲公司欠付刘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3日出差补贴津贴24120元,本委对此不持异议,甲公司应予支付。
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出差补贴津贴二万四千一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