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昌#
2023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分别向江西正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江西正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江西正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90多万元(税额50多万元)至5800多万元(税额750多万元)不等,例如:南昌那某某去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广西中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金额58078651.50元,税额7550223.50元,价税合计65628875元。税务处理决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1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124刑初31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A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税额971501.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江西A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补缴税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已共同补缴税款,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西A物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2刑初13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他二十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十六份,用于抵扣税款,税款共计人民币1379139.1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给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某均构成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大部分税款得以追回,对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向法院预缴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西A铝型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1.案例三: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121刑初4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昌A塑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5222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值发票罪。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南昌A塑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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