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在工作中受伤,因工伤赔偿与雇主发生纠纷后被辞退。
后又因最后一个月工资少发3000元,男子前往讨薪,被拒后购买水果刀,并携带辣椒粉来到公司宿舍,在与雇主发生争执时痛下S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2018年深秋,40岁的老吴洪从重庆来到深圳打工,经人介绍,他被承包了某科技公司两条生产线的王某雇用,每月工资8000元。
入职仅一个月,命运便对老吴洪开了个玩笑。
2018年10月6日,他在操作设备时不慎发生意外,右手中指、环指遭受粉碎性骨折。
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承担了医疗费用,但在工伤赔偿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分歧。
因为这两条生产线是外包给王某的,而老吴是王某雇佣的,公司并没有给二人买社保,但是买了保险公司的意外险。
休养三个月后,王某安排老吴洪回岗位工作,但考虑到他的伤情,特意给他安排了较轻松的工作。
然而,老吴洪以"心情不好"为由拒绝返岗,2019年1月初,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辞退,要求他搬离公司宿舍。
2019年1月11日下午,老吴洪收到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5000元,比约定的少了3000元。
他立即打电话向王某追讨剩余工资,但遭到拒绝。
一怒之下,他从博罗县赶到深圳,当晚在一家厨具店买了把水果刀。
当晚近11点,老吴洪携带水果刀来到公司宿舍找到王某,两人为那3000元工资再次争执。
期间,王某去洗澡,老吴洪趁机从饭堂拿了一袋辣椒粉藏在身上。
当王某洗完澡回到宿舍,两人又开始争吵,在王某再次拒绝支付工资后,老吴洪先是将辣椒粉撒向躺在床上的王某,紧接着持刀刺向其胸部。
王某被刺中心脏,想要追赶老吴洪,却在宿舍门口倒地身亡。
老吴洪逃离现场后,将凶器丢进排水沟,随后主动报警自首。
就这样,一场因3000元工资引发的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一桩命案。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说在工伤休养期间也是有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工资,从这个角度来说,这3000的工资该给老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老吴洪提前购买凶器,准备辣椒粉,并在争执时主动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老吴洪虽然主动投案并曾如实供述,但在侦查阶段后期开始翻供,否认故意伤人,还说之前因事发突然被吓坏导致记忆有误,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老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3000元的工资成了压倒老吴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