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明确认可其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即使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不同意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条件已不存在,故劳动者有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7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处工作,任职某项目土建专业经理。双方签有2021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6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
2022年4月25日,某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标准为16,300元。某公司未发放李某4月份工资。李某所在岗位要求:1、本科及以上学历,工民建、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2、具有3年及以上房地产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甲方管理程序,独立担任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现场管理;3、熟悉国家、行业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及法律法规文件;4、对于安全隐患及敏感点保持高度敏感,能及时发现与事前控制并紧密跟踪解决;5、善于分析及解决问题,主动性及抗压性较强,沟通表达能力及逻辑思维性突出;6、熟练掌握AUTOCAD等专业软件,熟练使用office及其他办公软件。某公司主张李某负责润园二期土方开发过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分步开挖的要求,一次性开挖至槽底。
李某对于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交某勘测公司于4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表。该检测报告显示横向35个监测点位中有11个点位累计变化量大,超过报警值建议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基坑安全;纵向35个监测点位未超出报警值。李某出具的其与某公司原法人的谈话录音及转正面谈记录,显示双方4月18日前曾签字确认一份绩效考核结果是需改进、按时转正的记录。某公司2022年3月21日颁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考核等级为“需改进”的员工不参与奖金分配。
李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委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358号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今一直未给某公司提供劳动,李某主张自己想回去上班,某公司不给其安排工作,某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认可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但抗辩称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某公司在2021年4月25日向李某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在一审明确认可存在该事实,其在二审以通知函邮寄送达的2021年4月27日作为李某解除通知之日,法院不予支持。且李某在一审自认其提供劳动的截止日期即2021年4月25日,故在该日之后的考勤记录,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期间,某公司明确认可其在李某试用期内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即使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不同意与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条件已不存在,故李某有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该日之后李某并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故李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工资至2021年7月的上诉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135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单方解雇法定情形下,谨慎作出单方解雇的决定,尽可能采取协商一致或其他妥善方式解决潜在的争议。否则,对于签订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单位的单方解雇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雇,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着被裁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仍有权主张被违法解雇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期间的工资损失。
提示劳动者,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是独特且具有唯一性,例如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雇后已经安排其他人从事此岗位工作,或者员工在诉求继续履行劳动争议期间,第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等,可能不会被视为有继续履行的条件,甚至员工在被解雇后接近1年才提出继续履行,都有可能被认为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等,建议谨慎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