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口区政府被判:返还企业土地出让金5亿元及利息

穿梭房产 2025-02-03 03:12:37

上市公司京能置业(600791)近日发布公告,控股子公司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一审判决已生效阶段。

原告为大连阳光,主要诉讼对手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涉及金额为14.19亿元(不含后续资金成本损失及诉讼费用)。

公告中指出,京能置业作为大连阳光的控股股东,其损益影响将以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由于一审判决已经胜诉,未来公司将积极与代理律师沟通,督促被告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4年前三季度,京能置业实现收入29.32亿元,归母净利润-1.02亿元。

大连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2 民初477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 2023年9 月1 日解除;

(二)被告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 497,470,000元;

(三)被告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497,470,000元为基数,自2012 年4 月13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 月20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开发成本损失3,601,315.50 元;

(五)驳回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136,122 元,由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4,616,004 元,由被告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负担2,520,118 元。

京能置业是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京能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791)。企业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主,拥有近二十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具备一级开发资质。

企业立足北京,辐射全国,深耕首都经济圈,多元布局,先后开发建设北京“京能·四合上院、国典华园、国典大厦、天创科技大厦”、银川“京能·天下川”、天津“京能·海语城”、呼和浩特“京能·蓝色理想”等多个房地产项目。

来源:汇森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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