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临时婚俗:典妻制度从起源到消失的历程

一五一说历史 2024-03-20 05:31:21



《水浒传·第二十一回:虔婆醉打唐牛儿 宋江怒杀阎婆惜》描述了这样一幕: 阎婆惜一家流落到在山东郓城县过后,因为阎公病逝,没有钱安葬。在宋江伸出援手后,阎婆找到了王婆撮合宋江和阎婆惜结了婚。一天,宋江不小心将招文袋留在了阎婆惜处,阎婆惜看到了晁盖给宋江的文书。为了与张文远共度余生,阎婆惜向宋江提出了三个条件,其中第一个是“第一件,你可从今日便将原典我的文书来还我;再写一纸,任从我改嫁张三,并不敢再来争执的文书。”

阎婆惜为什么要跟宋江讨要的是“典我的文书”呢?这文书又是个什么东西呢?这一切得从我国古代的典妻制度说起。

典妻,又有“租妻”“借妻”“借肚皮”“借妻生子”等多种俗称,就是将自己的妻子暂时出让给雇主,雇主利用这个女子为自己生育子嗣或满足性需求。由于家庭贫困或丈夫病残等原因,一些人不得不选择这种方式来维持家庭。

历史渊源和发展历程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能看到许多卖妻、嫁妻的记载。例如:

“公孙戍曰:‘臣,郢之登徒也,直送象床。象床之值千金,伤此若发漂,卖妻子不足偿之’”《战国策》

孟尝君门人公孙戍担心损坏价值千金的象牙床,想着把卖了也不够赔偿,可看到当时已有卖妻的情况。

“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韩非子·六反篇》

无论是卖妻或者嫁妻都已经具备了“典妻”的初步形态,即把人当做了物品出让,不过与典妻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次性买断而典妻可以多次进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出现了“质妻”风俗,也就是以妻为质,约期赎回。

《南齐书·王敬则传》记载:“⋯⋯浙东五都,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道路愁穷,不可闻见。”

因为战争频繁,老百姓为了应付繁重的赋税,不得已只能卖儿贴妇,这种临时性地中断夫妻关系,已具备后世“典妻”的雏形。

唐朝时有“典贴”风俗,被典女性或做妻妾,或做奴仆,处境与奴隶相同。韩愈在《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

虽然唐代政府立法明定不可娶人妻,例如在《唐律·户律和娶人妻条》里明文规定:“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也就是娶别人老婆会被判两年刑,但禁令难止,民间依旧盛行。

到了宋朝,雇妻鬻子的现象不仅在底层普通老百姓中广泛存在,更是蔓延至文人墨客之中,甚至于那些落魄的皇亲贵族都要典当自己家族的妻女。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载:“熙宁以来,有司上误朝廷,催纳官钱,不足,即没纳财户,至于上等人户,雇妻卖子,一家老幼星散,往往饥寒,怨愤至死。”



从元朝开始,朝廷为了遏制这种不良风俗的发展,颁布法令禁止,如在《大元通制条格》中就规定:“江淮薄俗,公然受价。将妻典雇与他人,如同夫妇。今后拟合禁治,不许典雇 ”。

明清之际,统治者对典婚恶习在法律上有了更明确更具体也更严厉的规定和处罚。

《明律·户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民国之后典婚才由盛转衰,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渐消亡。

仪式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之中,典婚也逐步形成属于自己的仪式程序。

1.典婚一般由媒人撮合。不论是哪一方先有意,一般都经中间人牵线、交换典雇条件等。

2.典雇双方共同签订契约,称为“典婚书”或者“典婚契”,其中说明出典原因、典租价格、典雇期限、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属及抚养问题、典期内被典妇女与原夫关系处理等。

3.虽然是一种临时婚姻 ,但是许多地方也按明媒正娶的婚礼习惯迎娶,有媒人和聘金,聘金一般为首饰和几件衣服,当然这不是给女方尊重,而是给其未来的儿子名分。

根源是什么

在出典方看来,由于天灾人祸导致经济状况极度恶化,生活所迫,他们不得不采取典婚的方式。

有些人出于享乐目的,贪图对方妻子的年轻貌美,而对方遇到经济困难或急需资金,也会选择典婚。

还有一些人为了解决子嗣后代的问题,在没有技术的古代,为延续香火,或者元配妻子不许纳妾再娶,也会选择典婚。

因此,经济因素是导致典婚形成的主要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夫权制的建立与巩固,导致女性的社会地位丧失,妇女也就逐步沦落到社会最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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