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三个量刑档次,分别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具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一个量刑档次适用刑罚。
举个例子:甲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规定,骗取税款1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由于甲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
现在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罚金应如何适用?因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三个量刑档次的罚金都是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那么,在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主刑减轻处罚,附加刑是否也应减轻处罚?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审理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时,对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在主刑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对罚金是适用减轻处罚存在差异。部分法院在对主刑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并未对罚金予以减轻;而部分法院在对主刑减轻处罚的同时,对罚金也予以减轻。
1.不对罚金减轻处罚的案例
1.1.案例一:袁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1181刑初84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即本案犯罪金额确认为人民币16155128.74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此前均无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峨眉山市A实业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20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20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20万元。
2.1.案例二: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321刑初10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骗税9216906.64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案例一属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一倍以上的罚金,同时对责任人员袁某某适用相同的罚金。张某某、韩某某属于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主刑对张某某、韩某某适用减轻处罚,但也仅限于主刑,对于罚金而判处与单位、主犯袁某某相同的金额。
案例二中,陈某某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主刑的适用上,对陈某某减轻处罚,但附加刑罚金并没有减轻,判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的罚金。
2.罚金予以减轻处罚的案例
3.1.案例三: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782刑初165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成功骗取退税额219万余元;退税未成功的涉税额40.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4.1.案例四:郭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104刑初576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假报出口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713365.12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1.案例五:文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5.2.案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1102刑初225号
5.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共参与虚假申报出口退税款人民币4080244.88元,均已成功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已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上述三个案例中,行为人都具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主刑都分别适用减轻处罚,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档次适用刑罚,罚金也分别减轻处罚。例如:在案例三中,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巨大,如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其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罚金在200多万元以上。但王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王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关于“财产刑的适用”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在案例一中,张某某、韩某某系从犯,主刑减轻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适用,但是,罚金在骗取税款一倍以上适用,判处罚金1620万元。虽然,按照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是“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是,这个罚金被告人是否有能力缴纳,如果无法缴纳那就失去了罚金刑的意义,也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何律师认为:虽然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每一个量刑档次关于罚金的适用都是“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是,也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罚金的缴纳能力,对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罚金也应予以减轻处罚。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